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於2018年3月21日發文,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 發文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
  • 發文日期:2018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為創新許可管理方式,鼓勵新興業態發展,滿足企業合規經營需要,拓展無人機套用服務領域,民航局運輸司起草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經徵求採納各方意見,現予印發。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辦法全文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 無人駕駛航空器” ) 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依據《民航法》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使用最大空機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 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 、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機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許可證申請條件及程式
第五條  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二)企業應至少擁有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系統” 中完成實名登記;(三)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 ;(四)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一)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被駁回,一年內再次申請的;(二)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後被撤銷,三年內再次申請的;(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民航行業信用管理“黑名單” 的企業;(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 線上申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須線上填報以下信息,並確保申請材料及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一)企業法人基本信息;(二)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號;(三)無人機駕駛員培訓機構認證編號(此款僅適用於培訓類經營活動) ;(四)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承諾;(五)企業擬開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項目。
第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申請人線上成功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準予許可的,申請人可線上獲取電子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申請人可線上查詢原因。
第九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所載事項需變更的,許可證持有人應當通過系統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申請人線上成功提交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準予變更的,申請人可線上獲取變更後的電子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申請人可線上查詢原因。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許可證持有人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空中運行秩序,確保全全。
第十二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持續符合取得經營許可證所需符合的條件。
第十三條  許可證持有人開展飛行活動,應當採取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列明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飛行活動結束後 72 小時內,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作業信息。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撤銷企業經營許可證:(一)向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的;(二)依法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註銷手續:(一)因破產、解散等原因被終止法人資格的;(二)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的;(三)經營許可證持有人自行申請註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不得塗改、出借、買賣或轉讓。
第十九條  許可證持有人應當線上列印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並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在未被依法吊銷、撤銷、註銷等情況下,長期有效。

內容解讀

為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規範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準入和監管要求。《辦法》將於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發展迅速,在個人消費、農林植保、地理測繪、環境監測、電力巡線、影視航拍等領域套用廣泛。旺盛的市場需求催生了一批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企業,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對部分傳統通用航空作業領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顯。但與此同時,很多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商反映其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無法取證的問題。鑒於此,民航局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該《辦法》,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活動進行依法管理。
《辦法》共3章20條,以“堅持放管結合、轉變職能;堅持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堅持包容審慎、拓展服務”為基本原則,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及程式、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的監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確規定,具有適用範圍邊界清晰、準入條件大幅降低、線上操作簡單便捷、管理條款符合情理、時間指標寬鬆充裕等特點。
根據《辦法》,最大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適用於本辦法,而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暫不適用。
《辦法》明確,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企業應至少擁有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實名登記;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辦法》提出,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線上申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並填報企業法人基本信息、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號、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機構認證編號(培訓類)、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承諾、企業擬開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項目等信息,並確保申請材料及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辦法》還對不予受理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的情況、依法撤銷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依法註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等進行了明確。
《辦法》放寬了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由傳統有人駕駛航空器設定的10項減少為4項。
《辦法》的制定使無人機從事作業類和培訓類經營飛行活動有了明確的規範。目前獲取無人機經營許可證的4項條件為法人要求、航空器要求、培訓能力要求(適用培訓類)和地面第三人保險要求。不僅許可條件大大減少,對企業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原來的2架減少為1架,並對250克以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作了許可準入豁免。
許可條件放寬的同時,無人機經營許可證申領過程進行了全程簡化。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企業小、散、多的特點,民航局開發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完全實現經營許可證線上申請、線上受理、線上審核、線上頒證,全程無紙化,行政相對人申辦許可“一次不用跑”,申請人和管理部門全程不見面也可以完成許可審批的全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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