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

二000年12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頒布時間:2000.12.18
  • 實施時間:2000.12.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機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第六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並按照航班計畫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部分航站區內實施工程作業。
前款所稱飛行區是指機場內供民用航空器起飛、著陸、滑行和停放的地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停止道等。航站區是指機場內以旅客航站樓為中心的區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樓建築、機動車車道與飛行區之間的區域、停車設施和組織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整修維護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整修維護工程及道面“蓋被工程;
(三)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四)擴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其電纜的工程;
(五)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實施細則,承擔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與工程建設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簽訂安全保證責任書,明確各項安全措施。
第六條 不停航施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制度;
(二)機場管理機構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營運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協調工作制度。
前款所述單位和部門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並對本單位和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共同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和車輛的管理,嚴格實行飛行區及其他限制區域通行證制度。
第二章 不停航施工的審批程式
第八條 在不停航條件下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指的工程項目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工程實施前按照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4D及其以上機場的不停航施工的批准檔案和申報資料報民航總局機場管理職能部門備案。
第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接到機場管理機構的施工申請後,應當在14日內給予明確答覆。
第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機構申請不停航施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民航主管部門對該工程初步設計或開工的批覆檔案一份;
(二)工程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工程組織機構編寫的施工管理實施方案一份;
(三)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各一份;
(四)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其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總平面圖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包括施工區域圍界,標誌線、標誌燈布置,堆料場位置,大型機具停放位置,施工車輛通行路線,施工人員進出施工現場道口等;
2、影響飛機滑行、停放的情況和臨時採取的措施;
3、影響機場消防、應急救援通道的情況和臨時採取的措施;
4、涉及跑道入口內移的,對道面標誌、助航燈光臨時採取的措施;
5、對臨時設定的進入飛行區及其他限制區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6、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的控制措施;
7、對施工噪聲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8、施工機具影響機場運行標準的情況和控制措施;
9、在經批准的施工期間,對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影響和變動的情況;
10、影響機場導航設施正常工作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五)民航總局關於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和航班運行時刻的批覆檔案。
第十一條 不停航施工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資料,由所在機場的航行情報部門發布航行通告。通告發布7天后方可開始正式施工。航行通告的發布程式應當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CCAR-175TM)辦理。
第十二條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或航班運行時刻的,由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進入飛行區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機具和車輛,必須事先取得塔台管制人員的同意。在航空器起飛或者著陸前1小時,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恢復現場,填平、夯實溝坑,將施工人員、機具、車輛撤離施工現場,由機場現場指揮部門或場務維護部門檢查合格後通知塔台。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機場現場指揮機構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繫,施工期間應當設人值守。
第十五條 在機場有飛行任務期間,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60米以內的區域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 在跑道端300米以外、跑道中心線兩側60米以外區域施工的,機具、車輛的高度不得穿透障礙物限制面。
第十七條 除特別批准外,在滑行道、機坪道面邊線以外施工的,應當與道(坪)邊線保持7.5米加上本機場使用最大機型翼展寬度0.5倍的距離。
第十八條 施工期間,未經機場公安消防管理部門檢查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電、氣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第十九條 在施工區域開挖的明溝和施工材料堆放處,必須用桔黃色小旗標示以示警告;
在低能見度天氣和夜間,應當加設紅色恆定燈光。材料和臨時堆放的施工垃圾應當採取防止被風或飛機尾流吹散的措施。
第二十條 對臨時關閉的跑道和滑行道或其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00)的要求設定關閉標誌,並同時關閉該跑道、滑行道或其部分的助航燈光。
第二十一條 對於各種機坪上關閉的區域,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00)的要求,設定關閉標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制定不停航施工實施細則或者未與有關單位簽定安全責任書進行不停航施工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不停航施工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放行施工人員等進入施工現場或者未按規定清理恢復現場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施工期間未設專人值守,超過限制區域施工,擅自使用明火,擅自使用電、氣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未設定有關標示標誌或者未採取規定的其他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由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軍民合用機場的不停航施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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