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燃氣安全技術條件

民用建築燃氣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GB:29550-2013)由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07月19日發布,2014年05月01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燃氣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歸口。

基本介紹

目 次,前 言,標準適用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民用建築 civilbuilding,城鎮燃氣 citygas,燃氣類別 sortofgases,燃具適應性 adaptabilityofappliance,界限氣(界限燃氣) limitgas,煙道 smokeuptake;smokeflue,燃氣燃燒器具(燃具) gasburningappliances,城鎮燃氣,質量、類別和特性,供氣壓力,燃氣管道及設備,管材及管件,設備,燃燒器具,安全保護裝置,燃具適應性,燃具額定壓力,材料及結構,燃具說明書(樣本),燃具用水電,燃具排煙技術條件,敞開式燃具,半密閉式燃具,密閉式燃具,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報警器,緊急切斷閥,附錄(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

目 次

  • 前言
  • 1 範圍
  •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3 術語和定義
  • 4 城鎮燃氣
  • 5 燃氣管道及設備
  • 6 燃燒器具
  • 7 燃具排煙技術條件
  • 8 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
  •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不同海拔高度(H)及低壓燃具額定壓力(Pn)
  • 參考文獻

前 言

本標準的6.1、6.2.1、6.3.1、6.3.3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燃氣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歸口。

標準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建築中城鎮燃氣、燃氣管道及設備、燃燒器具、燃具排煙技術條件、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的通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民用建築中壓力不大於0.4MPa的管道城鎮燃氣。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民用建築 civilbuilding

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的總稱。
[GB50352—2005,定義2.0.1]

城鎮燃氣 citygas

由氣源點,通過城鎮或居住區的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供給城鎮或居住區內,用於生產、生活等用途
的,且符合本規範燃氣質量要求的氣體燃料。
[GB50494—2009,定義2.0.1]

燃氣類別 sortofgases

根據燃氣的來源或燃氣燃燒特性指標,將燃氣分成的不同種類。
[GB50494—2009,定義2.0.3]

燃具適應性 adaptabilityofappliance

燃具對燃氣性質變化的適應能力。
[CJ/T3085—1999,定義7.1.55]

界限氣(界限燃氣) limitgas

根據燃氣允許的波動範圍配製的標準氣體。
[CJ/T3085—1999,定義7.1.54]

煙道 smokeuptake;smokeflue

排除各種煙氣的管道。
[GB50352—2005,定義2.0.29]

燃氣燃燒器具(燃具) gasburningappliances

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裝置的總稱。
[CJJ12—1999,定義2.0.1]

城鎮燃氣

質量、類別和特性

4.1.1 城鎮燃氣的質量應符合GB50494的規定。
4.1.2 城鎮燃氣的類別和特性應符合GB/T13611的規定。

供氣壓力

4.2.1 燃具前供氣壓力的波動應符合GB50028的規定。
4.2.2 海拔高度大於500m 的地區,燃具前供氣壓力應根據燃氣密度變化進行修正,不同海拔高度(H )時低壓燃具額定壓力Pn 可參照附錄A 採用。

燃氣管道及設備

管材及管件

5.1.1 管材及管件應有技術說明書(樣本),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下列技術內容:
  • a) 用戶安裝使用:
    1) 適應介質(燃氣及冷、熱水等)條件;
    2) 適應環境溫度及安裝條件限制;
    3) 維護及維修;
    4) 其他事項。
  • b) 產品技術參數:
    1) 材料牌號和代號;
    2) 公稱尺寸(通徑)、外徑或內徑、公稱壓力和公稱壁厚;
    3) 產品標記及執行標準;
    4) 其他事項。
5.1.2 管材及管件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管材及管件的連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管材及管件的連線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連線性能至少應包括1.5倍設計壓力的強度試驗和1.0倍設計壓力的嚴密性試驗,試驗條件及試驗壓力應符合CJJ94的規定;
  • b) 採用鍍鋅鋼管螺紋連線時,應採用符合GB/T3091規定的熱浸鍍鋅鋼管,宜採用加厚鋼管;
  • c) 採用軟管連線時,接頭的形狀及尺寸應與軟管的尺寸匹配。其拉拔(拔脫)強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3 燃氣管材及管件的耐用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與燃具連線的軟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宜低於燃具的判廢年限,燃具判廢年限應符合GB17905的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燃具連線用軟管應及時更換;
  • b) 其他燃氣管材及管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GB50494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5.1.4 管道系統的管道連線、管材和管件防腐、管道性能(運行壓力、氣密性、使用年限、冷熱補償、防沉降、防地震、防雷和防靜電等)應符合GB50028、GB50494和CJJ94的規定。

設備

5.2.1 燃氣調壓裝置、計量裝置和閥門應有技術說明書(樣本),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 a) 用戶安裝使用:
    1) 適應燃氣類別;
    2) 適應環境溫度及安裝條件限制;
    3) 維護及維修。
  • b) 產品技術參數:
    1) 產品型號、標記及執行標準;
    2) 產品結構、材料尺寸和性能;
    3) 連線尺寸、進出口工作壓力和工作溫度。
5.2.2 燃氣調壓裝置、計量裝置和閥門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使用年限宜在10年以上。
5.2.3 燃氣調壓裝置的進出口壓力及流量應與使用條件匹配,調壓裝置中超壓、欠壓防護裝置的性能和設定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當使用條件變化後,出口壓力的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海拔高度升高后,調壓裝置的出口壓力應相應提高,其提高值可參照附錄A 規定的燃具額定壓力和調壓裝置至最遠燃具的總壓力降確定;
  • b) 用戶燃氣改為用代用氣(燃氣華白數變化)後,調壓裝置的出口壓力應相應改變,其改變值應依據燃具額定壓力(如10T天然氣Pn=2.5kPa)和調壓裝置至最遠燃具的總壓力降確定;
  • c) 調壓裝置的出口壓力調整後,應滿足燃具額定壓力和燃具額定熱負荷的需要。
5.2.4 燃氣計量裝置的進出口壓力及流量範圍應與使用條件匹配,遠傳表、智慧型表的性能和設定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計量裝置的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家用燃氣表的流量應依據用戶所有用氣設備同時使用時的總額定熱負荷並通過計算確定,當用戶安裝一台灶具和一台熱水器,並同時使用時的總額定熱負荷宜取(25~30)kW(採暖除外);
  • b) 商用燃氣表的流量應依據燃具台數和同時工作係數確定。
5.2.5 燃氣閥門宜採用快速切斷式球閥,閥門過流切斷裝置和泄漏顯示裝置的性能和設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閥門的結構型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閥門的公稱尺寸DN 和公稱壓力PN 應與管道匹配;
  • b) 燃具前的閥門出口為軟管插入式接頭時,其接頭的形狀及尺寸應與軟管匹配,其拉拔(拔脫)強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燃燒器具

安全保護裝置

6.1.1 燃具應設熄火保護裝置。
6.1.2 半密閉式燃具應有防倒煙措施。

燃具適應性

6.2.1 燃具採用界限氣和(0.5~1.5)Pn 試驗壓力範圍內檢驗時應有良好的燃燒性能,不應產生不完全燃燒、析碳、回火和脫火現象。
6.2.2 燃具適應性檢驗採用的界限氣和試驗壓力應符合GB/T13611和GB/T16411的規定。

燃具額定壓力

6.3.1 家用燃具應採用低壓燃氣(P<10kPa)。
6.3.2 商用燃具宜採用低壓燃氣。
6.3.3 商用燃具採用中壓燃氣時應有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

材料及結構

6.4.1 燃具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4.2 燃具整體結構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燃具說明書(樣本)

6.5.1 燃具應有供技術人員使用的技術說明書和供用戶使用的使用說明書。
6.5.2 技術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 a) 燃具類型(按給排氣方式分);
  • b) 燃氣類別及供氣額定壓力;
  • c) 燃具額定熱負荷、額定熱輸入和熱輸出、產熱水率和水箱容水量(L)、熱水最高溫度等;
  • d) 通風和給排氣;
  • e) 供水(水壓、水質)、供電(交流電電壓、頻率和Ⅰ類器具接地等);
  • f) 燃具安裝。
6.5.3 使用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 a) 點火、熄火操作和調節方法;
  • b) 熱水和採暖的操作調節方法;
  • c) 警示標誌;
  • d) 防火、防爆和防中毒安全注意事項等;
  • e) 維護與保養等。

燃具用水電

6.6.1 燃具用水的水壓、水量應與供水匹配。
6.6.2 燃具用電的電壓、頻率、功率應與供電匹配。

燃具排煙技術條件

敞開式燃具

7.1.1 家用燃具使用換氣扇或吸油煙機等排氣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風壓(靜壓)不應小於80Pa;
  • b) 風量應根據敞開式(直排式)燃具熱負荷確定;當採用換氣扇時,風量宜為40m3/kW;當採用吸油煙機時,風量宜為(20~30)m3/kW。
7.1.2 商用燃具使用換氣扇或吸油煙機等排氣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風壓應根據排煙阻力確定;
  • b) 送排風的風量應根據燃具熱負荷及排煙方式確定。

半密閉式燃具

7.2.1 燃具與排煙煙道應匹配,並應有可靠的防倒煙裝置。
7.2.2 煙道的結構、性能和安裝要求應符合CJJ12的規定。

密閉式燃具

7.3.1 燃具與給排氣煙道應匹配,並應有明顯的給排氣接口標識。
7.3.2 給排氣煙道的結構、性能和安裝要求應符合CJJ12的規定。

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

報警器

8.1.1 報警器的設定和安裝應符合GB50028和CJJ/T146的規定。
8.1.2 燃氣泄漏/不完全燃燒報警器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無毒燃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泄漏到空氣中,其濃度含量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5%時應能報警;
  • b) 有毒燃氣(人工煤氣等)泄漏到空氣中,其一氧化碳濃度含量(體積分數)小於或等於0.02%時應能報警;
  • c) 燃具不完全燃燒的煙氣泄漏到空氣中,其一氧化碳濃度含量(體積分數)小於或等於0.02%時應能報警;
  • d) 報警器與緊急切斷閥應連鎖。

緊急切斷閥

8.2.1 緊急切斷閥的設定和安裝應符合GB50028和CJJ/T146的規定。
8.2.2 緊急切斷閥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3 與報警器連鎖的緊急切斷閥宜採用低壓電源(≤24V )、脈衝關閉和現場人工開啟型產品。

附錄(資料性附錄)

不同海拔高度(H)及低壓燃具額定壓力(Pn)
表A.1給出了不同海拔高度(H )及低壓燃具額定壓力(Pn)的對照表。
民用建築燃氣安全技術條件

表A.1 不同海拔高度(H)及低壓燃具額定壓力(Pn)對照表

參考文獻

  • [1] GB15322.2—2003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測量範圍為0~100% LEL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 [2] GB50352—2005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 [3] CJ/T3085—1999 城鎮燃氣術語
  • [4] BS5440-1—2008 Fluesandventilationforgasappliancesofratedinputnotexceeding70kWnet(1st,2ndand3rdfamilygases)—Part1:Specificationforinstallationofgasappliancestochimneysandformaintenanceofchimneys
  • [5] BSEN26—2000 Gas-firedinstantaneouswaterheatersfortheproductionofdomestichotwater,fittedwithatmosphericburners
  • [6] EN437—2003 Testgases—Testpressures—Appliancecategories
  • [7] NFPA54—2006 NationalFuelGas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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