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爵儀衛

順治三年(1646) 定京官儀從,民爵公之儀從有掌扇貼方金一。

順治六年又定,公以下用大小灑金扇各一。順治八年定,民公儀從有杏黃傘二、旗十、大小扇二、貼方金四,侯之儀從為杏黃傘一、旗十、大小扇二、貼方金三,伯之儀從為杏黃傘一、旗十、大小扇二、貼圓金一。順治九年定,公以下皇城外坐暗轎,四人抬之,掌扇各書官銜,滿漢字兼用。康熙初年定,公之儀從有旗十、杏黃傘二、金黃棍四,侯、伯儀從為旗十、杏黃傘一、金黃棍四, 子之儀從為旗八、杏黃傘一、金黃棍二,男之儀從為旗六、杏黃傘一、金黃棍二。康熙七年(1668) 定,在京各官停用傘、棍, 民公以下,俱照順治八年例,出京用鞍籠閒馬前導。乾隆十三年(1748)厘定儀衛之制,民公儀衛視和碩額駙;侯之儀衛為金黃棍四,余視郡主額駙,其有加級者,棍得用紅;伯之儀從有大小青扇二、飾圓金四, 余視侯; 子之儀衛, 金黃棍二、杏黃傘一、大小青扇二、飾圓金三、旗槍八, 余如伯, 前引、後從視侯;男之儀衛與子相同,青扇二、飾圓金三,惟旗槍為六,常日前引二人,後從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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