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社會主義》對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進行研究,從所有權與社會主義、勞動契約與社會主義、家庭制度與社會主義三個方面論述社會主義與民法的關係。
基本介紹
- 書名:民法與社會主義/中國近代法學譯叢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63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作者:岡村司 何勤華
- 出版日期:2003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2022526
作者簡介,媒體推薦,圖書目錄,文摘,
作者簡介
作者:(日本)岡村司 譯者:劉仁航 張銘慈 編者:何勤華
岡村司是日本明至大正時期對社會主義表示理解的極為少見的民法學者之一。1866年12月14日出生於日本茨城縣,1892年7月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講師,1899年任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副教授,同年8月31日赴德國、法國留學,研習民法。1902年9月回國,升任京都帝國大學教授,擔任民法講座主講。1911年6月4日,應邀去岐阜縣教育會信息作題為《親族與家庭》的演講,因在演講中對政府當局言辭過激,受到文部大臣的警告處分。1914年3月辭掉教師職務去做律師。1923年3月23日去世。
岡村司是日本明至大正時期對社會主義表示理解的極為少見的民法學者之一。1866年12月14日出生於日本茨城縣,1892年7月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講師,1899年任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副教授,同年8月31日赴德國、法國留學,研習民法。1902年9月回國,升任京都帝國大學教授,擔任民法講座主講。1911年6月4日,應邀去岐阜縣教育會信息作題為《親族與家庭》的演講,因在演講中對政府當局言辭過激,受到文部大臣的警告處分。1914年3月辭掉教師職務去做律師。1923年3月23日去世。
媒體推薦
書評
總 序
民國時期,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時期。該時期,不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專著,如王世傑、錢端升著《比較憲法》、胡長清著《中國民法總論》、黃右昌著《羅馬法與現代》、楊鴻烈著《中國法律發達史》、程樹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也推出了約四百餘種外國法學譯著,如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孟羅·斯密的《歐陸法律發達史》等,它們是中國近代法學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令人擔憂的是,由於出版年代久遠,這批譯著日漸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來,也因當時印刷水平低下、紙張質量粗劣等原因,破爛枯脆,很難為人所查閱。同時,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為館藏書,只保存於全國少數幾個大的圖書館,一般讀者查閱出借也很困難。
鑒於上述現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瞻遠矚,關愛學術,策劃並決定對民國時期(包括少量清末時期)的譯著進行整理、篩選,以“中國近代法學譯叢”的形式重新點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國時期法學遺產,滿足學術界以及法律院校廣大師生學習和研究的需要。
參與本譯叢點校、勘校的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史教研室、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等部門的編輯、教師、博士生和碩士生。由於我們學識粗淺,點校、勘校中可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何勤華
二○○二年八月一日
於上海·華東政法學院
總 序
民國時期,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時期。該時期,不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專著,如王世傑、錢端升著《比較憲法》、胡長清著《中國民法總論》、黃右昌著《羅馬法與現代》、楊鴻烈著《中國法律發達史》、程樹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也推出了約四百餘種外國法學譯著,如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孟羅·斯密的《歐陸法律發達史》等,它們是中國近代法學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令人擔憂的是,由於出版年代久遠,這批譯著日漸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來,也因當時印刷水平低下、紙張質量粗劣等原因,破爛枯脆,很難為人所查閱。同時,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為館藏書,只保存於全國少數幾個大的圖書館,一般讀者查閱出借也很困難。
鑒於上述現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瞻遠矚,關愛學術,策劃並決定對民國時期(包括少量清末時期)的譯著進行整理、篩選,以“中國近代法學譯叢”的形式重新點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國時期法學遺產,滿足學術界以及法律院校廣大師生學習和研究的需要。
參與本譯叢點校、勘校的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史教研室、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等部門的編輯、教師、博士生和碩士生。由於我們學識粗淺,點校、勘校中可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何勤華
二○○二年八月一日
於上海·華東政法學院
圖書目錄
目 錄
緒言
第一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之觀念
第二節 所有權之變遷
第三節 所有權之原理
第四節 所有權與社會主義
第五節 結淪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一節 總淪
第二節 勞動契約之成立
第一款 能力
第二款 工廠規則
第三款 團體契約
第三章 家族制度
第一節 家族制度之變遷
第二節 親族之將來
第三節 女子之地位
第四節 戶主制之存廢
第五節 日本民法上之戶主制度
第六節 長子繼承起源
…………
緒言
第一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之觀念
第二節 所有權之變遷
第三節 所有權之原理
第四節 所有權與社會主義
第五節 結淪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一節 總淪
第二節 勞動契約之成立
第一款 能力
第二款 工廠規則
第三款 團體契約
第三章 家族制度
第一節 家族制度之變遷
第二節 親族之將來
第三節 女子之地位
第四節 戶主制之存廢
第五節 日本民法上之戶主制度
第六節 長子繼承起源
…………
文摘
書摘
書 摘
丙、法定說
所有權之所以正當不可侵者,以法律規定之也。所有之事實,與人生共存了。若法律不保護之,則止單純之事實,人人須各惟其腕力防衛之。及有法律之保護,所有之事實,乃變為所有之權利,經社會公力之掩護而更能安全確實。故所有權乃法律所創設,法律未興以前,固無所謂所有權。此即法定說之要旨也。此說對於一般之權利,主張之,不第所有權已也。其拘泥法律之形式,而忽略其精神;可謂本末顛倒;雖曾風行一時,今已屬陳腐,與新思想不相容。試申言之,當昔羅馬法學盛行時,以羅馬法為法律教育之絕好材料。法律理論之構造,法律思想之鍛鍊,以為無過羅馬法典者。推闡文義,馳思深遠,發為微妙之論,猶之解析幾何學原理,社會實情如何,所不暇計也。以為法學能事盡於此矣。及《拿破崙法典》成,亦沿襲之。事事專依文字而定。其法典按照當時事情而製作,初固無妨,及閱時既久,法律仍固定不動,而社會變遷不已,致法律所規定與社會實情不符,勢所不免也。但不能以法律適應社會之需要者,此形式論之過也。拘泥於法律之形式,時或與實際扦格。然使能領會法律之精神,則法律隨時代而推移,固可應變無窮。須知法律非法典所載有形之文字,乃文字所表彰之無形思想也。立法者製作法律,必也適於為法律權利之思想,十分成熟,而後著之為文。況今日列國有代議機關,自非本國民公意而認為正當者,不能成法律。如權利之思想,實質已存於法律以前,法律不過表彰之而已。故非因法律規定而後有權利,乃先有權利而後法律規定之。權利非法律所創設,乃法律從權利之旨趣而制定者耳。是以權利為法律所定云云,不足以知權利之為何物。更須溯其起源,究其實質。今日法學界以形式研究為不滿足,更從事實質的研究者,蓋為此也。形式論者,欲依法律而求一定之理論,實質論者欲依一定之理論而批評法律。夫惟有批評法律之識量,而後能領會法律之精神。若但拘泥文字,則必左支右吾,迷離錯亂,終不得要領而已。然則研究實質之方法如何?日用歷史的比較的方法,考察各國之法律現象(制度習慣)而得一貫之論,由是而補足法律之解釋,指摘其缺點,以資法律之運用,及改善。要在於以法律之真精神適應實際社會之要求,而後可達法律之目的。此豈拘泥文字枯燥偏狹之形式論所能企及哉!德國法典新成,學者間有傾於形式研究,而多數學者趨向實質研究,此法學之現狀也。故曰:法定說陳腐之見也。今但就所有權言之。依法定說,則所有權為法律所規定,故正當不可侵犯。然所有權先有正當之理由,法律從而規定之,非因法律之規定而後正當不可侵犯也。余輩所求在此。無正當不可侵犯之理由者,一經法律點化,便成正當不可侵犯者,非余輩所敢知也。微特法律無點石成金變黑為白之魔力,且如法律可以創設所有權,則法律又可以廢止之,自然之理也。然所有權有絕大之理由,非有足以顛覆之理由,則不得廢止之。彼社會主義者謂所有權為富者之特權,欲以法律一朝則廢止之,豈非法定說自召之乎?
最後附論民約說。民約說以為萬物為社會所共有。社會之一人,若欲私有一物,須得社會各人之承諾,故所有權出於民約,此其所以正當也。但社會之初,所謂財產之宇宙的共通以及民約,均無確實之證據。假以民約為社會之法律,則民約說與法定說結果相同。民約止為權利發生之形式而非定其實質者也。權利而正當,雖無契約,亦正當也。如不正當,雖有契約,仍不正當也。谷民約說亦不足以說明所有權之合理的基礎。
…………
書 摘
丙、法定說
所有權之所以正當不可侵者,以法律規定之也。所有之事實,與人生共存了。若法律不保護之,則止單純之事實,人人須各惟其腕力防衛之。及有法律之保護,所有之事實,乃變為所有之權利,經社會公力之掩護而更能安全確實。故所有權乃法律所創設,法律未興以前,固無所謂所有權。此即法定說之要旨也。此說對於一般之權利,主張之,不第所有權已也。其拘泥法律之形式,而忽略其精神;可謂本末顛倒;雖曾風行一時,今已屬陳腐,與新思想不相容。試申言之,當昔羅馬法學盛行時,以羅馬法為法律教育之絕好材料。法律理論之構造,法律思想之鍛鍊,以為無過羅馬法典者。推闡文義,馳思深遠,發為微妙之論,猶之解析幾何學原理,社會實情如何,所不暇計也。以為法學能事盡於此矣。及《拿破崙法典》成,亦沿襲之。事事專依文字而定。其法典按照當時事情而製作,初固無妨,及閱時既久,法律仍固定不動,而社會變遷不已,致法律所規定與社會實情不符,勢所不免也。但不能以法律適應社會之需要者,此形式論之過也。拘泥於法律之形式,時或與實際扦格。然使能領會法律之精神,則法律隨時代而推移,固可應變無窮。須知法律非法典所載有形之文字,乃文字所表彰之無形思想也。立法者製作法律,必也適於為法律權利之思想,十分成熟,而後著之為文。況今日列國有代議機關,自非本國民公意而認為正當者,不能成法律。如權利之思想,實質已存於法律以前,法律不過表彰之而已。故非因法律規定而後有權利,乃先有權利而後法律規定之。權利非法律所創設,乃法律從權利之旨趣而制定者耳。是以權利為法律所定云云,不足以知權利之為何物。更須溯其起源,究其實質。今日法學界以形式研究為不滿足,更從事實質的研究者,蓋為此也。形式論者,欲依法律而求一定之理論,實質論者欲依一定之理論而批評法律。夫惟有批評法律之識量,而後能領會法律之精神。若但拘泥文字,則必左支右吾,迷離錯亂,終不得要領而已。然則研究實質之方法如何?日用歷史的比較的方法,考察各國之法律現象(制度習慣)而得一貫之論,由是而補足法律之解釋,指摘其缺點,以資法律之運用,及改善。要在於以法律之真精神適應實際社會之要求,而後可達法律之目的。此豈拘泥文字枯燥偏狹之形式論所能企及哉!德國法典新成,學者間有傾於形式研究,而多數學者趨向實質研究,此法學之現狀也。故曰:法定說陳腐之見也。今但就所有權言之。依法定說,則所有權為法律所規定,故正當不可侵犯。然所有權先有正當之理由,法律從而規定之,非因法律之規定而後正當不可侵犯也。余輩所求在此。無正當不可侵犯之理由者,一經法律點化,便成正當不可侵犯者,非余輩所敢知也。微特法律無點石成金變黑為白之魔力,且如法律可以創設所有權,則法律又可以廢止之,自然之理也。然所有權有絕大之理由,非有足以顛覆之理由,則不得廢止之。彼社會主義者謂所有權為富者之特權,欲以法律一朝則廢止之,豈非法定說自召之乎?
最後附論民約說。民約說以為萬物為社會所共有。社會之一人,若欲私有一物,須得社會各人之承諾,故所有權出於民約,此其所以正當也。但社會之初,所謂財產之宇宙的共通以及民約,均無確實之證據。假以民約為社會之法律,則民約說與法定說結果相同。民約止為權利發生之形式而非定其實質者也。權利而正當,雖無契約,亦正當也。如不正當,雖有契約,仍不正當也。谷民約說亦不足以說明所有權之合理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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