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增訂版)》是2001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澤鑒。
基本介紹
- 書名:民法總則(增訂版)
- 作者:王澤鑒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1年7月
- 頁數:602 頁
- 定價:3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202073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台灣著名民法學家王澤鑒教授,早已為祖國大陸法學界所熟悉,這不僅因為他多年來致力於祖國大陸和台灣地區之間的法學交流工作,深得祖國大陸法學界人士的敬佩,更因為他的著作《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於數年前在大陸出版,這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國大陸民法學界的重視:王澤鑒教授在台灣大學擔任民法教職數十年。在引導學生研究民法時,不僅向學生傳授全面、首先進的理論知識,更注重教導學生如何運用理論以處理實際問題。他不僅在教學中貫徹他所侶導的“實例教學法”,也在研究工作中運用理論與實例結合的方法。他的著作以《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為名,就說明他對理論與實例的並重。數十年來,他的這種研究工作已經愈趨精緻,甚至使台灣地區的民法學的研究達到一個更高的水平。這樣說是不過分的。
大陸法學派的學者,因為他們國家多有民法典,所以在民法教學中注重以民法典為依託的理論闡述。當然,在講述理論中也少不了舉例說明。這時,舉例只是一種輔助方法,一般不寫在著作中,也不受到十分重視。中國傳統的(自民國直到現在)民法教學就是這樣的。
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學法,據我看來,根據案例教學有其不足之處。因為案例是有限的,其涉及的理論不會包羅民法全部,因而僅靠闡釋案例,並不能把民法理論全面地講到。
為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王澤鑒教授提倡一種方法,這就是在他的一套新的著作——《民法叢書》——中所套用的“實例研習”法。這種方法就是在講授民法理論時,通過一定的實例去講述.而不是僅僅講抽象的理論。這些實例有的取自現實的司法實踐(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講授者的構想或編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論,而不受限制,這是其與判例教學不同的地方。另一方面,這些實例仍是按照民法的體系,以民法法典的編制體系為依託。學生學過後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論,不只是一些片斷的東西。
這種方法在德國、日本也得到運用,收到很好的效果。王澤鑒教授大力提供這種方法,編成一整套著作,用以教育研習民法的學生。他這種致力於民法教育的精神,實在難能可貴,令人敬佩。
王澤鑒教授的這套著作,著手於十餘午前,初於1982年在台灣地區出版,經反覆修改補充,始成現在的規模。現在承王教授慨允,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在祖國大陸以簡體字出版。祖國大陸的民法體系雖與台灣地區現在的“民法”體系略有差異,但就整體而言,民法理論基本相同,所以這部書對祖國大陸的民法學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現在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杜首先出版這部書的頭兩冊,一冊是《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第二冊是《民法總則》。在一冊的一章(《緒說》)中,王教授本其數十年教學研究之心得,詳細講述學習民法的目的與方法。在第二冊一章(《緒論》)中,王教授特別把德國法學家耶林的著作《法律的鬥爭》加以轉載。這些做法具見王澤鑒教授淳淳詩人的苦心,我相信王教授的這種努力能在祖國大陸民法學界開花結果,則更為兩岸法學交流的盛事矣。
當《民法叢書》首兩冊在北京出版之日,謹書數語,以向祖國大陸民法學界介紹,是為序。
作者簡介
王澤鑒先生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灣台北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在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習期間,以第一名考取台灣公費留學,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後轉學到慕尼黑大學,師從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學方法論,於一九六八年獲得博士學位;隨後任教於台灣大學法律系,講授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比較民法等課程。於任教期間曾擔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長。在校服務期間,育人無數。此外先生創辦台大法學論叢,並出版台大法學叢書,前者已有三十餘卷,後者多達數百冊。先生精通數國語言,曾先後在德、英、美、澳等國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學說及判例研究、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法學專著近二十冊。據統計,先生著作之轉引率高居華人法學界第一位,先生對我國法學研究水準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啟發與法學人才之培育等,均可謂貢獻至偉,堪稱全球華人民法第一人。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法律的鬥爭
第二節 民法的體系構成及編制體裁
第三節 民法總則、民法的學習與請求權基礎的 思維方法
第四節 民法的歷史基礎、倫理性、社會模式及 民法的發展趨勢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適用
第一節 第條、法源及法學方法
第二節 法律及其解釋
第三節 習慣法及習慣
第四節 法理與類推適用
第五節 判例與學說
第六節 使用文字的準則
第七節 決定數量的標準
第三章 法律關係與權利體系
第一節 法律關係的結構分析
第二節 權利的概念、功能及體系
第三節 物權與債權
第四節 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
第四章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五章 權利的客體 一物、財產、企業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物
第三節 財產與企業
第六章 權利的變動
第一節 總論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王節 法律行為內容的限制
第四節 行為能力
第五節 意思表示
第六節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第七節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節 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七章 條件與期限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條件
第三節 期限
第八章 代理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節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第四節 代理權的發生、範圍與消滅
第五節 無權代理
第六節 代理制度的體系構成
第九童 法律行為的效力一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一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無效的法律行為
第三節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
第四節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第十章 期日與期間
第十一章 消滅時效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消滅時效的意義及存在理由 一權力的行使在時間上的限制一
第三節 消滅時效的客體
第四節 消滅時效的期間
第五節 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六節 消滅時效中斷與消滅時效不完成
第七節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
第三節 權利的自力救濟
主要參考書目
中文事項索引
附錄:台灣地區現行“民法”總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