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源論

民法法源論

《民法法源論》是2020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法法源論
  • 作者:李敏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4月
  • 頁數:455 頁
  • 定價:108 元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1974277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民法法源是民法學的基礎問題,也是民法典的首要立法事項和法律適用的前提問題。
本書對民法法源展開全方位研究,涵蓋民法法源範圍、位階關係和適用實況等內容,逐一探明各種法源、輔助資料的範圍及其內涵,分析不同法源間、法源與輔助資料間的適用關係,構建符合事物本質的完整的民法法源理論體系。在立法資料的整理上,全面考察亞洲、歐洲、非洲、美洲20餘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法源適用規範,重點分析作為民法法源規範範式的《瑞士民法典》第1條之流變。
在司法實務的評析上,分析各種法源適用案例的數據,系統梳理典型判例,觀照瑞士和我國大陸及台灣地區的司法實踐,從實證材料中總結各種法源適用的得失,為民事司法裁判的統一提供參考。
在法源制度的設計上,以我國現行法源規範為基礎,以不同國家及地區民法法源適用規範為背景,以《瑞士民法典》第1條為主要鏡鑒,綜合立法、學說和司法實務經驗,提出兼顧理論與實際的法源適用規範。

作者簡介

李敏,女,1977年10月生,湖南長沙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學博士,中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碩士、英語語言文學學士。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民商法學教學與研究工作。
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資助項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重點項目、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託項目等10餘項。
在《法律科學》《法學》《比較法研究》《民商法論叢》《河北法學》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參與翻譯《歐洲私法的原則、定義與示範規則: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合著《美麗中國視域下的森林法創新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圖書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研究內容和研究架構
第二章民法法源及法源適用規範概述
第一節民法法源的界定與表達
一、民法法源的界定
二、民法法源的法典表達:民法法源適用規範
第二節民法法源適用規範之沿革
一、三位階範式的形成與變異
二、我國民法法源適用規範的沿革
第三節民法法源適用規範的基本構造
第三章制定法:第一位階法源
第一節制定法在法源規範中的表達模式
第二節制定法適用的瑞士經驗
一、制定法的範圍
二、制定法的解釋方法
三、依法學方法填補制定法的漏洞
第三節我國台灣地區
一、形成和發展歷程
二、範圍
三、解釋方法
四、依法學方法填補制定法的漏洞
第四節我國的制定法及其適用
一、法源意義上的制定法範圍
二、制定法的解釋
三、制定法與類推適用
四、制定法與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第四章習慣法:第二位階法源
第一節習慣法概觀
一、習慣法的地位
二、各國立法例中的習慣法
三、明文規定習慣的實益
第二節瑞士民法典中的習慣法
一、習慣法地位的立法變遷
二、習慣法與制定法的關係
三、習慣法的變遷
四、關於習慣法的學說見解
五、習慣法在瑞士司法實務中的運用
第三節民國時期的習慣法
一、習慣入法之經過
二、習慣法的理論闡釋
三、習慣法的司法認定和適用
第四節新中國民事習慣法及其適用
一、習慣規定的歷史沿革
二、習慣和習慣法的理論界定
三、習慣在司法實務中的適用
第五章法理與學說:兜底法源與參照資料
第一節兜底性法源的類型
第二節獨樹一幟的瑞士式兜底法源:法官自創規則
一、瑞士民法兜底性法源規範的立法史
二、關於法官自創規則的理論見解
三、關於法官自創規則的司法實務
四、作為輔助資料(參照資料)的學理
第三節我國台灣地區法源適用規範中的法理
一、關於法理概念及其學說關係的不同見解
二、法理與學說的實務運用
第四節我國理論與實務中的法理與學說
一、關於法理與學說的理論見解
二、個案裁判中的法理與學說
三、法理通過司法解釋進入法體系第六章先例:法定參照資料
第一節判例與判例法概觀
第二節瑞士民法上的“實務慣例”
一、實務慣例的範圍
二、實務慣例的地位
三、實務慣例的適用
第三節我國台灣地區的民事判例
一、判例的沿革
二、關於判例的成文規定
三、關於判例地位的學說見解
四、判例在司法實務中的運用
第四節我國的裁判先例
一、案例指導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二、公報案例和指導性案例的法源地位論爭
三、先例的實際運用
四、指導性案例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法律行為的法源性質之爭
第一節不同觀點的對峙
第二節契約的規範效力
一、行為規範效力
二、裁判規範效力
第三節契約不屬於民法法源
一、司法實務層面上無法源地位
二、立法上無須確立契約的法源地位
第八章國家政策法源地位之回顧與前瞻
第一節《民法通則》第6條的規範性質和國家政策的界定
一、《民法通則》第6條具有民法法源適用規範之性質
二、國家政策的界定
第二節國家政策在司法實務中的適用
一、法院援引第6條及國家政策的各種方式
二、國家政策的裁判效果
三、實證研究小結
第三節國家政策的實際地位與應然定位
一、《民法通則》第6條後半句早已喪失規範意義,國家政策不再是民法法源
二、以國家政策為法源的條文、判決、學說均不正確
三、將國家政策列為法源不具有正當性
四、國家政策或可作為裁判的酌定參考資料
五、《民法通則》第6條已被《民法總則》第10條“宣告死亡”
第九章民法法源的體系結構
第一節法源適用的內在脈絡
一、例證解剖
二、抽象分析
第二節法源體系的基本理路
一、法源體系內部視角
二、法源體系外部視角
第三節法源適用規範的方法體系
一、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
二、找法規則與造法規則
第四節法源適用規範與鄰近規範
一、法源適用規範與誠信原則
二、法源適用規範與衡平裁判規範
三、不同授權規範中的法官角色
第十章我國民法典法源適用規範的設計
第一節法律作為首要法源
一、狹義概念的法律
二、解釋方法及類推適用應否明文規定?
第二節習慣法作為次位法源
一、改用“習慣法”概念
二、習慣法的範圍
三、規定習慣法的次位法源地位無損習慣與制定法的其他關係
第三節“依民法基本原則確立的規則”作為兜底性法源
一、明文規定兜底性法源的必要性
二、兩種規範模式之比較
三、我國民法兜底性法源的可能選擇
第四節公認的學說和指導性案例作為法定參照資料
一、以“公認的學說”作為法定參照資料
二、以指導性案例作為法定參照資料
第五節附論:對法官造法的約束
一、法官造法的程式規範
二、法官造法的方式限制
三、法官造法的內容限度
第十一章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附錄圖 表
圖1法官引用或回應指導性案例252
圖2瑞士民法法源及其輔助資料的適用關係321
圖3瑞士民法法源及其輔助資料與制定法成長的關係321
圖4不同法源的形式性325
圖5造法規則與找法規則的互動關係346
表1裁判文書引用法理情形分類200
表2公報案例的實務功能及案例數量242
表3參引指導性案例的法院層級252
表4參引指導性案例的法院審級253
表5各國民法法源規範一覽表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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