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本通

民法一本通

《民法一本通》是2017年7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葛偉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法一本通
  • 作者:葛偉軍
  • 出版時間:2017年7月1日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10378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編輯推薦

★法學院學生學習民法必備一本通
★司法考試考生複習民法必備一本通
★律師、法官以及公司法務等法律實務人士處理民商法相關問題必備一本通

內容簡介

前呼通則,後應法典
1986年《民法通則》公布,2017年《民法總則》公布,本書涉及的法律檔案最早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最晚截至2017年6月底。而本書的編著因應了我國民法的百年盛世——民法典編纂,既呈現新法的精要,也回響未來的呼喚。
編排科學,權威準確
本書以未來我國民法典的結構為參照,按照總則、物權、契約、擔保、侵權責任、婚姻、繼承的體系編排,在體例上以現行民事法律為主線,摘編關聯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並以相關案例為實證,邏輯清晰。
全面實用,有法有例
本書在主法律條文之下,用注釋的方法分類摘編相關規範性檔案,讀者可以全面了解相關制度規範體系。特別是本書編排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等內容,全面體現了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實用性強。
雙色閱讀,輕鬆高效
本書雙色印刷,主法律條文與相關規範性檔案採用不同的顏色,便於區分、易於查找,增強了內容的可讀性,提高了讀者的閱讀體驗與閱讀效率。
一冊在手,民法無憂
本書不僅適合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法官以及公司法務人員在處理民法相關問題時作為工具書檢索使用,也適合法學院學生在學習民法時作為參考書,同時適合正在複習、準備參加司法考試的學生作為輔導書。

圖書目錄

總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平等原則】
第五條 【自願原則】
第六條 【公平原則】
第七條 【誠信原則】
第八條 【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 【綠色原則】
第十條 【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 【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十二條 【適用範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準】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
第十七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劃分】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時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 監 護
第二十六條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協定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沒有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監護人的擔任】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監護資格被撤銷後負擔義務不免除】
第三十八條 【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優先適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 【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宣告死亡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的承擔】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
第五十九條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十六條 【公示登記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的合併、分立的權利義務承擔】
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
第七十二條 【清算的法律後果】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 【權力機構及其職權】
第八十一條 【執行機構的職權和法定代表人的擔任】
第八十二條 【監督機構及其職權】
第八十三條 【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 【限制不當利用關聯關係】
第八十五條 【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 【經營活動的要求】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及組成】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權力機構、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 【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後的責任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一百條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職能】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及類型】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的登記】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參照適用】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 【因婚姻、家庭產生的人身權利受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定義和構成】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權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徵收、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 【契約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及其類型】
第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七條 【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 【特殊保護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依法行使權力】
第一百三十一條 【權利義務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形式要件】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時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時行為人的撤銷權】
第一百四十八條 【受欺詐方的撤銷權】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欺詐時的撤銷權】
第一百五十條 【受脅迫方的撤銷權】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時受損害方的撤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後果】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 【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及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種類】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 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和應載事項】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共同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的行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條 【轉委託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後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義務與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 【民事責任的免除】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 【為保護他人私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見義勇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烈權利的後果】
第一百八十六條 【責任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 【法律責任重合】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屆滿對義務人的影響】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不得主動適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 【撤銷權、解除權等的例外規定】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條 【年、月、日、小時開始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條 【年、月期間最後一日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最後一日截止時間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依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二百零六條 【生效時間】

作者簡介

葛偉軍,浙江寧海人。現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校法律顧問。
社會兼職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慈善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自貿區法治研究會理事等。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公司法、信託法等。
1993年至1997年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至2001年就讀於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至2005年就讀於日本九州大學大學院法學府,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成為專職律師,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實務經驗。2012年至2013年,獲中美富布萊特研究學者項目的錄取,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訪學。
曾經出版專著《公司捐贈的法理基礎與規則解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英國公司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譯著《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歷史的經典與現代的典範——英國信託成文法編譯》(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以及編著民商法規範總整理(實用手冊)系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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