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省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負責本轄區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組織和推進名牌戰略;組織落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指導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對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執行省局下達的統檢、定檢計畫;依法管理和考核質量檢驗機構。
四、依法查處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質量違法行為。統一管理本轄區質量投訴仲裁檢驗工作。
五、負責本轄區標準化工作。指導企業標準化、農業綜合標準化工作並組織和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統一管理代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本轄區的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依法組織計量認證。
七、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八、依法對產品質量認證、質量體系認證工作實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質量檢驗計量檢驗機構授權認可和監督管理。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規劃。統一管理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宣傳、教育、培訓、科技、防偽、統計、情報信息工作。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工作。
九、承擔法律、法規、法章規定的其它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