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區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是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為了使民族自治地區獲得較一般地區更多的財力和更大的預算管理許可權,進行了民族自治地區預算管理體制改革:197S年中央規定廣西、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5個民族自治區以及雲南、青海(視同民族地區待退)兩省,實行核定基數、超收全部留用的體制,若出現短收、少數地方確有困難的,另行商定處理。
自1980年起,中央對民族自治區(包括青海、雲南、貴州)也按“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辦法執行。但繼續保留預備費、補助費、民族機動金等“三項補助”,且補助數額由過去的一年一定改為一定五年不變,五年內收入增加部分全部留給地方;對各該地區的定額補助數,每年遞增10%;國家還設立了一筆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其中相當一部分用於民族自治地區。從1985年起,全國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預算管理體制,對5個民族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3省的特殊照顧仍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