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在1989.04.15由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民政部
- 頒布時間:1989.04.15
- 實施時間:1989.04.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一步加強評殘工作制度化建設,我部根據國務院授權,特制定了《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現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原內務部制定的評殘條件即行廢止。《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頒發後,現有革命傷殘軍人確需調整傷殘等級的,可作為日常工作處理,不實行集中統一檢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