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1989]婚字39號
發布日期:1989-7-29
執行日期:1989-7-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國發[1985]121號)第三十二條,現就外國留學生結婚問題作如下規定:
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今後凡有外國留學生申請登記結婚的,均應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