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重大招標投標項目廉政監督若干規定

民政部重大招標投標項目廉政監督若干規定為加強對民政部重大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相關法規,結合民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重大招標投標項目廉政監督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類型: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民政部重大招標投標項目,是指項目總投資概算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和單項或者批量採購金額一次達到3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
第三條 財務和機關事務司會同駐民政部監察局組成民政部重大項目招標投標廉政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廉政監督機構),負責對民政部重大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實施重大招標投標項目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廉政監督機構履行廉政監督職責,提前20日將重大項目招標事項(包括工程、貨物、服務的招標計畫)書面報告廉政監督機構,並在確定中標人後,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將招標情況總結(包括招投標的基本情況、有關檔案材料)書面報告廉政監督機構。
第五條 民政部重大招標投標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民政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民政部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政部重大招標投標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可向廉政監督機構投訴或舉報。
第七條 廉政監督機構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當事人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民政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民政部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是否履行了招標投標審批手續並已獲得批准。
(二) 監督檢查招標代理機構或中介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投標人的產生是否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的有關檔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四)監督檢查全部使用國家投資或國家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和達到規定數額的單項或批量採購是否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五)監督檢查擬限定投標人數量的招標,是否在招標公告中載明。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是否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規定的條件選擇投標人。
(六)監督檢查招標公告是否在國家或招標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
(七)監督檢查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由招標人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是否為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是否不少於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是否從專家庫中有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監督檢查全部使用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服務及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其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全部從專家庫抽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是否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是否已更換。
(八)監督檢查開標地點是否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是否當眾對招標檔案進行拆封、宣讀。監督檢查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是否出具了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了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監督檢查投標人的投標價格是否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九)監督檢查自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是否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中標人有無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的行為。
(十)負責受理投訴和舉報並負責調查處理有關違法違紀案件。
第八條 廉政監督機構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廉政監督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投標人考察記錄、資格預(後)審報告、投標檔案,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二)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三)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部門、招標管理機構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四)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契約及其有關檔案;
(五)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九條 廉政監督機構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項,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參與評標。
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政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民政部代管單位。部主管民間組織、部直屬事業單位及代管單位所屬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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