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部署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精神,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日前印發《關於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發〔2016〕42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16年3月底至7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
《通知》指出,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全面、清晰地掌握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規模、分布區域、結構狀況,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學等基本信息,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並健全信息報送機制,為細化完善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加強關愛服務力量調配和資源整合提供基礎數據支持,提高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效。《通知》明確,摸底排查對象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滿十六周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排查內容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就學、戶口登記、公民身份號碼、身體狀況、居住地址、寄宿情況等基本信息,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父母務工地點、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受委託監護人基本情況、村(居)民委員會聯繫人和本行政區域農村戶籍人口中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數量。《通知》指出,無監護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親或母親因重病、重殘等原因喪失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農村留守兒童年齡計算時間截止為2016年7月31日。
《通知》規定,摸底排查工作以縣(市、區、旗)為基礎,縣級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同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協助配合。縣級民政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開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摸底排查並及時接收匯總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縣級教育部門和中國小校、幼稚園按照摸底排查口徑,提供在校在園農村留守兒童有關信息、數據。縣級公安機關及派出機構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提供的農村留守兒童排查資料,核實戶口登記和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數量等信息。市級民政、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省級相關部門要求配合做好工作。省級民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動員部署,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數據匯總報送。《通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國務院《意見》要求,切實承擔屬地責任,統一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工作,縣級民政部門牽頭制定具體排查工作方案,並會同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部署實施。各縣(區、市、旗)民政部門要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全面細緻開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本鄉鎮(街道)農村留守兒童基本信息庫,並及時報送進展情況和信息。《通知》強調,鄉鎮(街道)《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排查匯總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公章後報送給縣級民政部門,並抄報縣級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縣級民政部門將分析整理好的《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排查匯總表》逐級報送至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梳理核實並整理分析後形成本省(區、市)《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排查匯總表》,由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後報送至民政部。省級以上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分別共享同級民政部門摸底排查有關數據。《通知》要求,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同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核實的信息數據,匯總形成本縣(區、市、旗)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排查匯總信息。各地教育部門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確定的農村留守兒童定義和摸排口徑,對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留守兒童數量進行重新核定;縣級民政、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信息共享,將民政摸排數據、教育事業統計和學籍系統中農村留守兒童數據以及公安機關戶籍數據進行比對核實,形成真實、統一數據。考慮到兒童留守狀況及其基本信息是動態變化的,《通知》要求縣級民政部門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更新報送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基本信息動態管理機制。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同步部署開展農村留守婦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農村留守婦女、老人數量規模、分布區域等基本情況,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建立全縣(市、區、旗)農村留守婦女、老人信息庫,為協調推動相關部門開展農村留守婦女、老人關愛服務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各項摸底排查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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