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由民政部辦公廳於 2017年6月12日印發。本辦法共十六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內容,辦法全文,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辦公廳
2017年6月12日
辦法全文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的監管,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依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級項目(以下簡稱部本級項目)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補助地方項目(以下簡稱部補助地方項目)開展督查。
第三條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實行分級負責制,誰分配、誰管理,誰督查。
民政部負責對全國範圍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組織開展督查,指導地方民政部門對部補助地方項目進行督查,落實督查結果的運用。
地方民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部補助地方公益金項目開展督查,配合上級民政部門開展督查,落實相關督查結果的運用等。
第四條申報公益金項目預算的民政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負責配合民政部門開展督查工作,落實督查整改意見等。
第五條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單位的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督導和檢查。督查形式包括:審計、約談、函詢、查閱檔案資料、實地檢查等。督查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合法合規性;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目標是否發生偏離;信息公開和宣傳情況等。
第六條民政部應當結合實際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部本級項目、部補助地方項目中的省本級項目,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審計。
第七條民政部門確定第三方審計機構,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或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從社會上遴選。審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在近3年內具有類似的業績(以提供的業績契約為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政部門應當就審計事宜與審計機構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對於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可以通過約談、函詢等方式,對項目單位進行督查。
第九條民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通過查閱資料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單位進行督查。
第十條民政部門在督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反饋。項目單位在接到督查反饋後應當及時整改,並在1個月內向督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督查結果按照民政部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十二條對督查過程中發現項目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對項目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對項目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一)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和督查工作不配合;
(二)項目進度滯後、制度不健全、實際執行情況與目標存在較大偏差。
對督查過程中發現項目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請有關部門依照《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
(二)虛報、套取、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在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違規操作等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對於不能客觀公正開展審計督查工作、專業技術能力欠缺、提供虛假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合作關係,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省級民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