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頒布《救助管理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民政部就頒布《救助管理實施細則》答記者問是在2003年07月23日由民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就頒布《救助管理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民政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3年07月23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實施細則”三個“亮點”,確保救助落到實處
將於8月1日起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一併施行的“實施細則”作為“救助管理辦法”的配套規章,呈現出三個“亮點”:一是細化了“救助管理辦法”中的一些內容,如具備哪些情形屬於“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受助人員在救助站內食宿定額定量標準如何規定等;二是細化了一些操作程式,如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應當提供哪些個人情況等;三是結合工作實際,對“救助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進行了拓展延伸,如發現受助人員提供虛假個人情況,擅自離開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無正當理由不離開救助站,有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終止救助等。“實施細則”的施行,可以確保“救助管理辦法”的內容落到實處,更具有操作性。在今後的實施過程中,“實施細則”還將進一步得到豐富和完善。
“實施細則”強調自願原則
自願是“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體現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與傳統收容遣送工作的一個顯著區別。過去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收容並遣送回鄉,現在是流浪乞討人員請求並表示願意接受救助時,救助站才可以實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要求離開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這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發生的根本轉變,使受助人員的人格得到了尊重,充分體現了政府對保障受助人合法權益的高度重視。至於沒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一個引導機制,即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人,要引導、護送到救助站。通過廣泛宣傳“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政府加強引導機制,真正屬於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對“城裡磕頭,家裡蓋樓”的專業乞討者說“不”
流浪乞討人員成分複雜,其中不乏以流浪乞討為生財之道者。怎樣確定救助對象?如果流浪乞討人員不如實提供情況怎么辦?“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這4個條件,才屬於救助對象。這樣規定,就將一些強討強要、靠流浪乞討發財的人排除在救助對象之外。為了準確地確定救助對象,“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基本情況,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杜絕虐待受助人現象“實施細則”制定防範措施
在救助站如何保證受助人員的人身安全,是否會發生虐待受助人的問題?“實施細則”第21條規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中的“八不準”規定,其中有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等;要嚴格執行不得向受助人員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費,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的規定,如果違反這些規定,由該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將進一步規範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證受助人員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內不會受到虐待。
既要實施救助,又不養“懶漢”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對國家和社會來說,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難事。如何確定受助人員在站內的生活標準?過去,因種種原因,一些地方對收容遣送站投入較少,致使其生活條件比較差。現在,收容遣送站改為救助站後,生活條件將不斷得到改善,以體現黨和國家對救助對象的關懷,但救助站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條件提供救助,不能超標準救助,把救助站變成福利院,使受助人員長期滯留在救助站不走,形成養“懶漢”的不良風氣。同時,“實施細則”還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特別是對返回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幫助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通過這些措施,儘可能減少流浪乞討人員,減輕救助站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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