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單位財會工作審計合規標準》在1989.11.20由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單位財會工作審計合規標準
- 頒布單位:民政部
- 頒布時間:1989.11.20
- 實施時間:1989.11.20
為促進各單位加強財會工作,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正確履行國家賦予財會人員的職朵擊循鑽責和權利,提高財會管理水平,發揮財會人員的監督作用,特制定嬸阿灑本標準。
一、領導重視財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主管財務工作的單位負責人關心並經常檢查財務工作,及時發現並解決財務管理和收支中存在的問題,支持財會人員堅持原則、維護財務制度;財務收支堅持“一支筆”審批。
二、合理設定財會機構,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財會工作落實到人,財會人員有明確、具體的崗位責任制。
三、財會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熟知並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收支標準,實施會計監督,無差錯無事故;進行經濟核算,定期檢查分析財務收支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考習拘翻核資金使用效果;分析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及時向領導提出有關資金使探榜店用和改進財務管理的建議;依法行使職權,敢於向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作鬥爭。
四、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嚴密、有效。
五、會計、出納分設,帳、錢、物分管。
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帳簿設定齊全,正確使用科目,記帳依據完備、合規,記帳及時,內容簡明,字跡清晰,數字準確真實,帳帳、帳據、帳表、帳款、帳物“五相符”。
七、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八、有健全的資產、物資管理制度,資產、物資的購置、入庫和出庫有審批、驗收和領用手續,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九、嚴格現金管理,庫存現金不超限煮朽戀阿額,定期與開戶銀行對帳。
十、遵守財經法紀,有定期檢茅嬸查制度,主動糾正違紀事項,無違紀問題。
十一、精打細算,按規定積極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障本單位的工作順殃欠估利進行,促進事業的發展。
十二、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檔案資料,保存完整,按時移交歸檔。
十三、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時,須辦請移交手續,並有主管財務的負責人監交。
十四、自覺接受審計監督,配合審計工作的進行,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認真落實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十五、本標準適用於劃歸駐民政部審計特派員辦公室審計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