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召開新聞通氣會,細解《婚姻登記條例》

民政部召開新聞通氣會,細解《婚姻登記條例》是在2003年08月20日由民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民政部
  • 類別:其他
  • 發布日期:2003年08月20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昨天,民政部召開《婚姻登記條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婚姻登記條例》修訂的原因、修訂的主要內容以及下一步的工作。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同性之間結婚,中國婚姻登記機關也不會給同性戀者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張明亮還說,傳統的大紅、大綠顏色的結婚、離婚證,將在顏色和格式上發生變化。目前,婚姻登記證書的樣式、格式正在研究中。
以下是民政部官方網站公布的新聞通氣會全文:
一、修訂條例的原因
原有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布施行的。該條例對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首先,修訂條例是政府轉變職能、服務民眾的需要。新條例去掉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內地居民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需要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規定,要求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當場予以辦理(原條例規定離婚在一個月內辦理)。這些改革都充分體現了政府轉變職能,弱化對結婚、離婚這類民事行為的行政管理色彩,強化服務意識、堅持執政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門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重視社會事務管理、搞好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
其次,修訂條例是保障婚姻法貫徹實施的需要。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等內容,這就要求作為配套的行政法規必須補充上述內容並從程式上加以規範,使婚姻法貫徹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修訂條例也是婚姻登記工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需要。《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已有九年,其中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因此,新修訂的條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並將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在條例中加以明確。比如對結婚、離婚仍需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制度進行了改革,對實行婚檢採取務實的態度,未作強制性規定,對有條件的縣實行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予以肯定等。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婚姻登記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做法,結婚改由當事人作無配偶及與對方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簽字聲明
舊條例規定,結婚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動的加強,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我國婚姻法關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確立以及刑法關於重婚罪的規定,已對婚姻狀況由當事人本人負責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而婚姻登記工作的網路化建設也將為改革提供技術上的支撐。因此,《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結婚、離婚需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做法,結婚改由當事人作無配偶及與對方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簽字聲明,離婚無需再提交介紹信。
(二)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
舊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為了從體制上解決農村婚姻登記長期存在的搭車收費、違法登記等問題,進一步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民政部在農村試行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有效遏制了搭車收費,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改善了婚姻登記環境。根據各地的試點經驗,同時考慮我國農村在交通、地域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的實際情況,《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三)對婚前醫學檢查未作強制性規定
舊條例規定,在實行婚檢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檢查證明。在婚檢制度實施過程中,由於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這就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二是由於檢查沒有針對性,這就造成婚檢中存在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民眾反映強烈。新修訂的條例沒有要求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因此,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那樣既流於形式,又增加民眾負擔。如果結婚當事人從雙方健康的角度考慮,可以自願到醫院檢查身體。
(四)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關於補辦結婚登記,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考慮到補辦結婚登記與結婚登記在辦理程式上沒有區別,《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關於無效婚姻,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沒有規定無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受理還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由於婚姻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婚姻關係是否有效關係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問題,無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適當的。因此,《婚姻登記條例》沒有規定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無效婚姻,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關於可撤銷婚姻,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考慮到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可撤銷婚姻在審查、認定受脅迫事實以及處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問題時有一定難度,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反覆研究,《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五)將有關婚姻登記的現行規定進行合併
目前,有關婚姻登記的規定過於分散,除針對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外,針對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大陸居民同台灣居民等不同的婚姻登記主體都制定了不同的規定、辦法。這既不利於當事人了解和掌握相關規定,也不便於登記機關實際操作,而且,這些規定除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有所區別外,其他方面並無大的差別。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是對這些規定、辦法的有效合併,是在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統一適用的法規。
三、下一步的工作
為保證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的貫徹實施,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首先,做好宣傳工作。結合婚姻法的宣傳貫徹,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深入地宣傳新條例的基本精神、主要改革措施,讓廣大民眾了解婚姻登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並自覺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其次,加大培訓力度。由於新條例改革的內容多、力度大,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培訓力度,指導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和登記人員準確理解新條例的含義,認真執行新條例的規定,努力建設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範、執法嚴明、服務周到的婚姻登記員隊伍,充分展示婚姻登記工作的新面貌。
第三,提高管理水平。通過制定和落實與新條例相配套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要加快婚姻登記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目前,已經開發可以在全國聯網的涉外、涉港澳台及華僑婚姻登記軟體正在試運行階段。與此同時,要推動各地區婚姻登記的局部聯網,從技術上保障婚姻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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