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日期
2004-8-26
通知內容
一、明確救助對象和工作目標
對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實施教育救助的對象具體為:
1.持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未成年人;
2.屬於城市“三無”對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未成年人;
3.持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證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4.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對象。
各級民政、教育行政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下,要進一步加大對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力度,扎紮實實地推進工作,到2007年要實現以下目標:
1.對持有農村五保供養證和屬於城市“三無”對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實現普通中國小免費教育;
2.對持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證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家庭的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基本實現“兩免一補”(免雜費、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活費),高中教育階段要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補助。
二、規範救助實施程式
對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實施教育救助的程式為:
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調查核實,鄉鎮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覆核、審批。
三、落實救助政策,開拓救助資源
對已經由農村敬老院和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棄嬰和流浪兒童,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檔案要求,在保證其生活達到當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時,確保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對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含農村特困戶),各地民政部門在實施生活救助、發放救助金時,要根據其家庭實際困難和子女就學情況,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助學工作應當以救助義務教育階段特殊困難學生作為重點。
各地民政、教育行政部門要繼續做好教育對口幫扶、“希望工程”、“春蕾計畫”等捐資助學活動,同時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鄰里互助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積極挖掘民間資源,鼓勵社會力量在資助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就學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各地民政部門在開展社會捐助活動中募集的物資和資金,可以用於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
四、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對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實施教育救助,是社會救助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這部分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切實解決他們上學難問題,是依法保障城鄉困難民眾根本權益,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積極推進這項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實施。
各地民政部門要在認真調查、摸清需要救助人員底數基礎上,制訂具體工作實施方案並抓好落實。各地掌握的需要教育救助人數,要建立資料庫和救助台賬,有關數據和情況要逐級上報。教育救助工作要實行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救助範圍,經濟狀況好轉的要及時退出,切實做到有進有出。
各地民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認真履行職責,把對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政策落到實處。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確定教育救助對象、組織教育救助活動、整合救助資源等方面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落實城鄉特殊困難學生教育救助政策。通過協調配合,不斷提高工作實效,使有限救助資源實現效益最大化,逐步解決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上學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