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是為推動打拐解救兒童回歸家庭健康成長、維護打拐解救兒童權益提供了政策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民政部、公安部
發布背景,通知內容,修改內容,
發布背景
家庭是兒童成長的最佳環境,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及國務院辦公廳《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國辦發〔2013〕19號)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兒童安置渠道,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能夠通過收養回歸家庭中健康、快樂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全力查找打拐解救兒童生父母
兒童失蹤後,其監護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後,應當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迅速啟動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並及時免費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
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後,對於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及時送還。對於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撫養,並簽發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附屬檔案1),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同時,公安機關要一律採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尋找兒童的生父母。公安機關經查找,1個月內未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為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出具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附屬檔案2)。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在接收打拐解救兒童後,應當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台上發布兒童尋親公告。公告滿30日,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在7日內將兒童及相關材料移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儘快為兒童辦理入院手續並申報落戶手續,公安機關應當積極辦理落戶手續。
從兒童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附屬檔案3)。
打拐解救兒童在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期間,如有人主張其為被公告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上述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找到打拐解救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出具打拐解救兒童送還通知書(附屬檔案4),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配合該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將兒童接回。
二、依法開展收養登記工作
社會福利機構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後,對於符合收養條件的兒童,應當及時進行國內送養,使兒童能夠儘快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
辦理收養登記前,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收養家庭簽訂收養協定(附屬檔案5)。
收養人應當填寫收養申請書並向有管轄權的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婚姻登記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對收養人進行收養能力評估。收養能力評估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等方式開展。收養能力評估應當包括收養人收養動機、職業和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身體情況、道德品質、家庭關係等內容。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社會福利機構法人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二)被收養人照片、指紋、DNA信息和情況說明;
(三)被收養人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被收養人有殘疾或者患有重病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同時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或者患病證明。
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收養登記機關還應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徵得其本人同意。
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打拐解救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妥善處理打拐解救兒童收養關係解除問題
打拐解救兒童被收養後,公安機關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又查找到該兒童的,如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且經公安機關確認該兒童確屬於被盜搶、被拐騙或者走失的,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兒童的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出賣或者故意遺棄兒童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已成立的合法收養關係不受影響。
四、紮實抓好政策落實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從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有關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打擊整治拐賣兒童犯罪買方市場的重要舉措抓緊抓好。各地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細化職責分工,將好事辦好。要做好督促檢查工作,確保此項工作儘快落實。
(二)儘快解決歷史問題。各地要優先解決已經在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長期生活的打拐解救兒童的落戶和收養問題。對於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內尚未採集血樣的打拐解救兒童,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集DNA信息入庫比對查找其生父母,相關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協助配合。對於採集了DNA信息、並在本通知實行前已經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滿12個月的兒童,公安機關應當直接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台上發布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在7日內將兒童及相關材料移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公安機關配合下儘快辦理落戶等手續,對於符合收養條件的兒童,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送養。
(三)著力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特別是做好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使民眾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打拐解救兒童的生活狀況,知曉辦理收養登記對於保護打拐解救兒童權益和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重要意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修改內容
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範性檔案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9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我部決定修改9件規範性檔案,現予以公布。決定修改的規範性檔案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決定修改的規範性檔案
民政部
2020年10月20日
《民政部 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159號)
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問題通知如下”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問題通知如下”。
將“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收養登記機關還應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徵得其本人同意”修改為“被收養人年滿8周歲的,收養登記機關還應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徵得其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