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簡介
本書包括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調整的理論探討三編。總結和評價了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有關民商事和國家巨觀調控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實施情況,並針對民商事領域突出問題的解決和法律法規的完善提出了方案。
本書以提單權利變動為視角,對無單放貨進行分析研究。書中闡述了提單的分類、提單如何成為物權憑證、提單上體現的權利、提單應當簽發給何人、成為提單持有人的條件、提單變動對於貨物權利的影響、提單上權利及相關權利的衝突和協調、提單下貨物交付規則、承運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的無單交貨的責任等。本書適合
國際貿易專業人員參考學習。
目錄
第一篇 可流通提單
一、可流通提單的界定
(一)什麼是可流通提單
(二)名為記名提單,但法律規定可以轉讓者
(三)名為記名提單,但提單記載可以轉讓者
(四)載明“憑單放貨”的記名提單,可以轉讓一次
(五)記名提單在英國法上的地位
(六)背書時載明“禁止背書”的提單
(七)法院禁止流通的提單
(八)可流通提單與不可流通提單的差異
二、可流通提單的功能
(一)從對物權利看:提單作為物權憑證
(二)從運輸角度看: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初步證明或唯一證明
(三)物權憑證與債權憑證的關係
三、可流通提單上的權利
(一)提單物權及其保護
(二)運輸債權
四、提單權利與其他權利的關係
(一)提單權利與貨物所有權
(三)提單物權與中途停運權
(四)提單債權(包括運輸控制權等)與中途停運權
(五)提單債權(及提單物權)與非提單契約之債權
(六)提單權利與提單權利人之債權人的權利
(七)提單訴權與實質意義的訴權
五、提單持有人:從託運人到第三人
(一)概述
(二)提單的簽發
(三)背書或交付:提單轉讓及流通
(四)提單持有人的具體認定
(五)小結:對相關司法解釋草案的評析
六、提單關係的發生
(一)直接簽發提單給賣方
(二)提單持有人沒有貨權
(三)物權已在提單外轉移
(四)託運人是他物權或次級物權人
(五)託運人是賣方或買方代理人
(六)一人違法簽發給另一人兩份或兩套提單:一份代表貨物,其餘不得代表貨物
(七)一人依法簽發給另一人數份提單:一份優先,其餘劣後
(八)一人簽發給另一人或兩人兩套提單
(九)一人簽發給兩人各一套提單:替換提單
(十)兩人簽發給兩人各一套提單:貨代提單劣後於實際承運人提單
(十一)兩人簽發給一人兩套提單:貨代提單和實際承運人提單
(十二)全程提單和二程提單
(十三)未經授權的託管——託運人是盜賊或通過脅迫取得貨物
(十四)承運人簽發貨量差異提單
(十五)託運人變造提單
(十六)裝船之後簽發提單之前貨物滅失:補簽提單
(十七)託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偽造提單
(十八)運輸契約解除後簽發提單
(十九)貨物交付後簽發提單
(二十)善意第三人取得實物
(二十一)提單拾得者或盜竊者的權利
七、提單權利的轉讓
(一)概述
(二)運輸契約轉讓:受讓者對承運人的權利及義務
(三)貨權的第一次轉讓與後續轉讓
(四)沒有運輸契約或解除運輸契約,提單轉讓
(五)貨在船上
(六)貨量差異、船上無貨
(七)背書問題
(八)意圖
(九)正當流通與非正當流通:無權處分、善意取得
(十)提單轉讓的幾種特殊情形
(十一)轉讓人對受讓人沒有擔保責任.
(十二)物權憑證的轉讓與運輸契約的轉讓.
八、提單效力的消滅
(一)一人違法簽發給另一人兩份或兩套提單
(二)一人合法簽發給另一人數份:一份優先,其餘劣後
(三)兩人簽發給一人兩套提單
(四)全程提單和二程提單
(五)貨物毀損滅失,提單效力是否消滅
(六)正當交付與非正當交付
(七)賣方行使中途停運權
(八)事先指示無單放貨
(九)事後追認無單放貨
(十)無人提貨——控制方包括未持有提單的託運人的指示
(十一)實物、提單分別交付
(十二)提單過期、責任期間、時效期間
(十三)提單喪失的救濟
九、可流通提單與放貨
(一)簽發提單後,關於貨物的處分,非依提單不得為之
(二)提單交付,就貨物所有權轉移的關係,與貨物交付具有同一效力
(三)提單一套數份時,在目的港以外須憑全套提單提貨
(四)目的港,呈交一份提單即可提貨
(五)存在兩個或多個提單請求
(六)提單請求和提單外請求
(七)收貨人因故不請求交付貨物
(八)其他
(九)小結
十、無單放貨及其後果
(一)無單放貨類型及原因
(二)無單放貨的原告、被告
(三)無單放貨的性質——提單持有人對承運人-
(四)無單放貨的構成-
(五)憑單放貨的除外免責、責任限制
(六)無單放貨的訴訟時效
十一、相關糾紛處理
(一)履行輔助人;承運人、海運履約方、非海運履約方:其他
(二)實際承運人
(三)承運人的受僱人
(四)承運人的運輸代理人
(五)港口經營人充當承運人的代理人
(六)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
(七)倉庫營業人
(八)保函保證人
(九)提貨人
(十)貨主的運輸代理人
(十一)報關代理人
(十二)承運人的請求權
第二篇 不可轉讓的記名提單和海運單
一、概 述
(一)海運單
(二)記名提單
(三)美國法上的直接提單
(四)貨運代理人收據
二、性質或功能
(一)海運單與記名提單可否轉讓
(二)放貨之爭
(三)海牙規則是否調整海運單與記名提單
(四)物權功能問題
(五)債權功能
(六)收據功能
三、不可轉讓單據中的權利
(一)從提單物權看
(二)從運輸契約看
四、權利主體
(一)記名提單簽發給誰
(二)記名提單上的權利人
五、託運人權利的產生
六、不可轉讓單據的讓與
(一)一般規則
(二)尚未通知承運人:不可流通提單中收貨人的權利被擊敗
(三)轉移貨物物權另須交付實物
(四)已經通知承運人:收貨人的權利仍不能大於前手
(五)託運人同時將契約讓與甲、乙、丙
(六)收貨人及第三人權利的取得
七、權利消滅
(一)託運人權利消滅:收貨人提出請求
(二)收貨人權利消滅
(三)提單被盜、遺失或毀損
八、無需憑單放貨制度下承運人的責任
九、貨交收貨人的除外
(一)賣方事先指示
(二)交付障礙:控制方指示;回運;貨卸倉庫;拍賣
(三)承運人因受欺詐而交付:不得免責
第三篇 載明出示規則的記名提單
一、定 義
二、提單上的權利
(一)物權
(二)債權
(三)證據效力
三、提單權利人
四、提單上權利的產生
五、權利變更/轉讓
六、權利的消滅
七、憑單放貨
八、無單放貨責任
(一)違約
(二)侵權
九、小 結
第四篇 其 他
一、普通運輸契約
二、大副收據
(一)大副收據與提單簽發
(二)大副收據與貨物交付
(三)大副收據的性質
三、電子單證
(一)可流通電子單證
(二)一般不可轉讓的電子記錄
(三)註明必須交單取貨的不可轉讓電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