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外文名:
政府用於訂購民兵武器裝備的專項經費。對於保障民兵裝備建設和發展,完成戰備執勤、軍事訓練和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具有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革命戰爭時期,民兵武器裝備主要來源於戰鬥繳獲,沒有專門用於訂購民兵武器裝備的...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各級民兵武器裝備倉庫儲存的武器、彈藥及通信、工兵、防化、偵察、觀測和防爆等裝備器材。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兵武器裝備、預備役部(分)隊訓練所需武器裝備及其相關工作的管理。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使用和儲存的武器、彈藥和軍事技術器材。第三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證民兵武器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事故,確保全全,保障民兵能隨時用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