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終止

民事訴訟終止,指民事訴訟開始後,作為訴訟主體的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根據法定的其他原因結束訴訟程式。對於什麼情況下終止訴訟,各國法律的規定不盡一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悉多伽那
  • 條件: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
  • 終止訴訟:傳票失效
  • 類別:法律
指民事訴訟開始後,作為訴訟主體的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根據法定的其他原因結束訴訟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③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中止滿6個月沒有繼承人參加訴訟;④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各國民事訴訟法都有關於終止訴訟的規定。但在什麼情況下終止訴訟,各國法律的規定不盡一致。許多國家規定終止訴訟的原因比較複雜。如蘇聯、法國、日本等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於訴訟程式的發生不正確或原告沒有起訴權,案件不歸法院主管;案件應先經行政程式處理而當事人逕行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已過或原告撤回起訴,當事人和解同意放棄訴訟,甚至傳票失效等,都可以終止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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