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律法律關係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指由民事訴訟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在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

人之間發生的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特定社會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訴訟法律法律關係
  • 關於:民事訴訟
  • 類別:法律
  • 屬性:關係
發展源流,系統特徵,

發展源流

訴訟法律關係理論的締造者是德國民事訴訟法學者標羅。他於1868年出版?訴訟抗辯論和訴訟要件%一書,
明確提出& 訴訟法律關係?這一概念, 並對訴訟法律關係和實體法律關係進行了區分。他強調民事訴訟中法院和當事人之間是統一的、逐步發展的、對等的法律關係, 因此,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標羅的理論甫一問世, 就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面, 民事訴訟法學者開始改變過去一味關注法院的審判事務, 轉而將法院和當事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來觀察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另一方面, 刑事訴訟法學者也引用訴訟法律關係理論來說明刑事訴訟原理, 分析刑事訴訟過程。在其他大陸法國家, 訴訟法律關係理論也曾產生重大影響。

系統特徵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整體性
整體性是系統的一個主要特性, 它是指系統的不可分割性, 如果把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分割開了, 系統也就無法存在了。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系統整體由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構成,三者密切相關、彼此依存, 共同構成這一系統, 這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系統整體性的主要表現。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系統的結構性
構成系統的各個層次和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總體表現方式即為系統的結構。它是系統整體與部分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中介是系統存在的基礎, 它的發展變化會導致系統整體性能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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