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必修課程學習指導叢書》是一套針對國家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必修課程策劃的,以法學基礎知識精解、堂習方法、配奎翌墅為主要內容的同步學習指導用書。目的在於幫助學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礎知識”,從某種角度講,本叢書可以說是一套簡明法學教材。目前,全國接受不同層次法學教育的人數眾多,且法學教材種類繁多、形式多樣。面對各類篇幅大、內容廣的法學教材,不少人學習時抓不住重點,考試時摸不著方向,確實下了工夫,卻因不得要領而事倍功半。編者認為,不管使用何種教材,不管內容篇幅多大,萬變不離其宗,我們只要緊緊抓住“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礎知識”這個關鍵內容,其他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本叢書完全從“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礎知識”出發,總結、歸納、整理概念、原理之下的相關知識點,為在校生期末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提供知識體系保障。我們堅信,掌握了這些最基本的概念、原理和知識,就相當於掌握了教科書中最基礎、最精華的部分,面對各種考試,就能應對自如,順利過關。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訴訟法學習指導9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20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作者:叢書編寫組
- 出版日期:2007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203045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以基礎求貫通,基本概念與原理助你觸類旁通;以經驗求成功,名師李永軍教授與你分享學習心得;以習題求鞏固,期末考試、考研、司考真題幫你舉一反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概述
◆內只囑戒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四章 民事訴訟中的人民法院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五章 管轄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棵記謎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六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七章 訴訟代理催殼人
◆內容提臭洪駝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八章 訴權與訴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姜辨己糠九章 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頁估悼拘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十章 訴訟費用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文摘
第五章管轄
重點知識講解
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為了合理確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級別,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2月25日頒布了《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①涉外契約和侵權糾紛案件;②信用證糾紛案件;③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④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識產權案件。
對上述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僅包括以下五類:①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②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法院;③經濟特區、計畫單列市的中級法院;④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法院;⑤高級法院。中級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其所在的高級法院確定。
四、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及例外
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民訴意見》中對幾類特殊案件的管轄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①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②雙方當事人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③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④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⑤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嫌境鑽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十章 訴訟費用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文摘
第五章管轄
重點知識講解
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為了合理確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級別,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2月25日頒布了《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①涉外契約和侵權糾紛案件;②信用證糾紛案件;③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④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識產權案件。
對上述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僅包括以下五類:①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②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法院;③經濟特區、計畫單列市的中級法院;④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法院;⑤高級法院。中級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其所在的高級法院確定。
四、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及例外
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民訴意見》中對幾類特殊案件的管轄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①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②雙方當事人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③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④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⑤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