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動機(motive of civil proceedings)是指當事人為維護或獲得某種權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獲取金錢、物質利益的訴訟動機。如為取得撫養費、贍養費、租賃費等,為償還債務、繼承遺產、獲得民事賠償以及解決房產糾紛、地基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等提起訴訟。
(2)維護自身名譽權的訴訟動機。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試圖通過訴訟使對方停止侵權,以維護自己的名譽權。(3)製造轟動效應的訴訟動機。為引起公眾注意,製造轟動效應,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以此喚起公民的法律意識。(4)論是非的訴訟動機。通過法庭的調解或審理,明辨是非,迫使對方當事人認錯道歉,挽回自己的精神損失。(5)解除某種心理負荷的訴訟動機。如為解除不幸婚姻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而提起離婚訴訟。(6)複合訴訟動機。包含有財產、感情、名譽等多種訴訟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