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裁判既判力問題新探索》共分成了三編,第*編既判力理論——以特殊民事裁判為中心。該編分為五章,第*章為民事既判力效力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第二章為法院調解的既判力、第三章為司法確認裁定的既判力、第四章為離婚判決的既判力及其程式保障、第五章為示範訴訟判決的既判力;第二編既判力套用——以智慧財產權救濟程式為中心。全編總計七章,第*章為商標權利複合救濟程式的排除適用、第二章為商標糾紛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探析、第三章為智慧財產權救濟程式中已決事實預決效力概論、第四章為智慧財產權行政救濟程式中確認事實在其他救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第五章為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中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第六章為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已決事實在其他救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第七章為智慧財產權刑事訴訟中已決事實在其他救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第三編既判力擊破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為中心。全編總計五章,第*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理論探索、第二章為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式建構——以法國及我國台灣地區為參照、第三章為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若干問題的新思考、第四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周邊程式的協調、第五章為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司法適用。
作者簡介
胡軍輝,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湖南省青年骨幹教師。出版學術著作6部,其中專著4部;在《光明日報》《法學家》《政治與法律》《訴訟法學研究》《法學雜誌》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五十餘篇,其中二十餘篇發表在CSSCI來源期刊上;先後主持課題21項,其中國家社科基金後期項目、教育部課題、法務部課題、*高人民檢察院課題各1項,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3項,其他課題十餘項。
圖書目錄
第一編既判力理論——以特殊民事裁判為中心
第一章民事既判力效力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第一節民事既判力效力內涵
一、大陸法系中的民事既判力效力內涵
二、英美法系中的民事既判力效力內涵
三、我國民事既判力效力內涵
第二節民事既判力效力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一、民事既判力本案效力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二、民事既判力擴張性效力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第三節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式保障機制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一、既判力效力生成程式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二、既判力效力援引程式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三、既判力效力擊破程式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第二章法院調解的既判力
第一節法院調解的基本內涵
一、法院調解的概念厘定
二、法院調解的功能價值
第二節法院調解既判力的立法現狀
一、日本、法國關於法院調解既判力的立法
二、德國關於法院調解既判力的立法
三、我國關於法院調解既判力的立法
第三節法院調解既判力的學理探討
一、法院調解既判力之相關學說
二、法院調解性質之相關學說
三、既判力根據之相關學說
第三章司法確認裁定的既判力
第一節司法確認文書的形式
一、民事司法“執行依據”文書種類
二、司法確認文書形式的實踐探索與理論學說
三、將“裁定書”作為司法確認文書面臨的困境
四、建議將“調解書”作為司法確認文書
第二節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的理論依據
一、制度性效力理論
二、民事權利處分理論
三、自由合意下的責任理論
四、程式主體權利理論
五、司法公信力理論
第三節司法確認裁定相關範圍問題
一、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的效力範圍
二、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三、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的客觀範圍
四、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的時間範圍
第四節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的程式保障
一、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的事前程式保障
二、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對當事人權益損害的救濟
三、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對第三人權益損害的救濟
四、司法確認裁定既判力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損害的救濟
第四章離婚判決的既判力及其程式保障
第一節離婚判決的既判力效力
一、離婚判決的再訴禁止效力
二、離婚判決的遮斷效力
三、離婚判決的預決效力
第二節離婚判決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一、婚姻關係問題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
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
三、財產問題判決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第三節離婚判決既判力的基準時
一、既判力基準時的含義
二、既判力基準時在離婚判決中的擴張
三、既判力基準時在離婚判決中的限縮
第四節離婚判決既判力的程式保障
一、對判決當事人的程式保障
二、對受離婚判決影響第三人的程式保障
三、離婚判決錯誤的救濟
第五章示範訴訟判決的既判力
第一節示範訴訟的含義、功能與類型
一、示範訴訟的含義
二、示範訴訟的功能
三、示範訴訟的類型分析
第二節我國構建示範訴訟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我國構建示範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國構建示範訴訟制度的可行性
第三節示範訴訟制度的地方實踐與主要問題
一、示範訴訟制度的地方實踐——以廣東省廣州市為例
二、示範訴訟制度地方實踐中的主要問題
第四節我國構建示範訴訟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示範訴訟制度的程式設定
二、示範判決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擴張
三、第三人受示範訴訟判決既判力約束之程式保障
第二編既判力套用——以智慧財產權救濟程式為中心
第一章商標權利複合救濟程式的排除適用
第一節商標無效確認救濟程式的排除適用問題
一、以《商標法》第44條為中心
二、以《商標法》第45條為中心
第二節商標權利行政調解、行政裁決救濟程式的排除適用
一、當事人協商救濟是否排除工商行政救濟
二、工商行政調解救濟是否排除訴訟救濟
三、商標侵權行政裁決程式是否排除民事侵權訴訟
第三節商標權利司法救濟程式的排除適用
一、商標註冊人和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後是否相互排除
二、侵權行政訴訟是否排除後續民事不侵權確認訴訟
三、先前民事侵權訴訟是否排除後續民事侵權訴訟
四、商標侵權裁定是否排除其他權利裁定救濟申請
五、侵權人被重複訴訟時後訴的排除問題
第二章商標糾紛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探析
第一節“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源與立法的一般規定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源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立法的一般性規定
第二節商標行政救濟程式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特別規定
一、商標註冊前異議裁定後禁止重複申請
二、商標評審裁定作出後禁止重複申請
三、馳名商標消極認定後一定期限內禁止重複申請
第三節商標司法救濟程式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套用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約束的程式主體
二、當事人就相同的侵權事實在不同的法院起訴構成重複訴訟
三、前後兩訴案件性質不同不構成重複訴訟
四、當事人就相同的事實分別起訴侵權人及其分支機構構成重複訴訟
五、“一事不再理”的適用限於相同性質的程式
第四節最佳化“一事不再理”原則商標糾紛化解功能的幾點思考
一、關於“一事”的認定標準問題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何種程式問題
三、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拘束力及其拘束主體
四、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效力援引程式問題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救濟程式中已決事實預決效力概論
第一節已決事實預決效力的含義及理論基礎
一、已決事實預決效力的含義
二、已決事實預決效力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智慧財產權糾紛救濟程式特點
一、行政、司法救濟程式的複合性
二、司法救濟的終局性
三、同一案件事實易被不同救濟程式審查和認定
第三節智慧財產權救濟程式中研析已決事實預決效力的必要性
一、實現訴訟經濟價值的要求
二、維護裁判統一性的要求
三、追求法律真實的要求
第四章智慧財產權行政救濟程式中確認事實在其他救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行政救濟程式與其他救濟程式的關係
一、行政救濟程式類型
二、行政救濟程式與其他救濟程式的協調
第二節智慧財產權行政救濟程式的確認事實在後續訴訟認定中的衝突
一、行政機關確認侵權的事實與後續行政訴訟認定不侵權的衝突
二、行政機關確認侵權的事實與後續民事訴訟確認不侵權的衝突
三、行政機關確認侵權的事實與異地民事訴訟確認侵權不成立的衝突
四、行政調解協定確認侵權的事實與後續民事訴訟確認不侵權的衝突
第三節行政救濟程式確認事實預決效力評析
一、從行政裁判結果效力的角度評析行政確認事實預決效力
二、從行政執法統一性的角度評析行政確認事實對後續行政救濟程式預決效力
三、從行政救濟準司法的角度評析行政確認事實對後續司法救濟程式預決效力
四、從事實動態性的角度評析行政確認事實對後續司法救濟程式的預決效力
第五章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中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的關係
一、行政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具有預決效力的立法依據
二、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的協調
第二節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已決事實在後續訴訟認定中的衝突
一、行政訴訟已決事實與後續民事訴訟認定存在衝突
二、行政訴訟已決事實與後續刑事訴訟認定存在衝突
第三節行政訴訟已決事實預決效力評析
一、從證明標準的角度評析行政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
二、從訴訟類型的角度評析行政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
三、從事實的實質同一性評析行政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
第六章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已決事實在其他救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的關係
一、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預決效力的立法依據
二、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程式的協調
第二節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後續訴訟認定中的衝突
一、民事訴訟已決事實與後續行政確權訴訟認定存在衝突
二、先民事訴訟已決事實與後繼民事訴訟認定不相衝突
第三節民事訴訟已決事實預決效力評析
一、從證明標準的角度評析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
二、從判決類型的角度評析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
三、從侵權環節的角度評析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侵權環節中的預決效力
四、行政、刑事訴訟援引民事訴訟已決事實的具體規則
第七章智慧財產權刑事訴訟中已決事實在其他救濟程式中的預決效力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的關係
一、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預決效力的立法依據
二、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的協調
第二節智慧財產權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後續訴訟認定中的衝突
一、刑事訴訟已決事實與後續民事訴訟認定存在衝突
二、刑事訴訟已決事實與後續行政訴訟認定存在衝突
第三節刑事訴訟已決事實預決效力評析
一、從證明標準的角度評析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
二、從判決類型的角度評析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
三、從事實的性質角度評析刑事訴訟已決事實在其他訴訟中的預決效力
第三編既判力擊破——以第三人撤銷之訴為中心
第一章第三人撤銷之訴理論探索
第一節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含義及法理依據
一、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含義
二、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類型
一、再審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抗訴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複合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
四、獨立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節我國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性與類型選擇
一、我國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性
二、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類型選擇
第二章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式建構
——以法國及我國台灣地區為參照
第一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功能定位及主體、客體
一、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的功能定位
二、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的主體
三、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的客體
第二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期限與受案法院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期限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案法院
第三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方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判組織形式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階段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判決的法律效力
第四節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的配套制度與救濟程式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的配套制度之一:職權通知制度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的配套制度之二:濫用撤銷權懲罰制度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的救濟
第三章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若干問題的新思考
第一節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式類型與雙重救濟性質
一、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式類型
二、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雙重救濟屬性
第二節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合理保護與平衡
一、審級利益的基本內涵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審級利益保護與平衡
第三節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目的定位
一、法國、我國台灣地區設定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制度目的探討
二、我國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目的學說
三、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目的定位的思考
第四節對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設定的評析與完善建議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費用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與效力
六、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救濟
第四章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周邊程式的協調
第一節協調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周邊程式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防止第三人權益過度救濟原則
二、第三人及時行使救濟權利原則
三、事前救濟優先於事後救濟程式啟動原則
四、內部救濟優於外部救濟原則
第二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訴訟階段第三人救濟程式的協調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提起獨立訴訟的協調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協調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法院依職權告知第三人參訴的協調
第三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裁判生效後執行程式啟動前第三人救濟
程式的協調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式的協調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救濟程式的協調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檢察監督救濟的協調
第四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式階段第三人救濟程式的協調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程式的協調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階段再審程式的協調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協調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檢察監督救濟的協調
第五章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司法適用
第一節第三人撤銷之訴性質的誤識與回歸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性質的認識現狀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其他訴訟的混淆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性質識別
第二節第三人撤銷之訴受理條件再認識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受理條件的運行狀況
二、受理條件中相關問題界定不明
三、受理條件重新厘定
第三節第三人撤銷之訴客觀範圍再認識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客觀範圍的運行現狀
二、以執行裁定為撤銷對象的司法適用狀況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客觀範圍再厘定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