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證據法律分解適用集成

民事行政證據法律分解適用集成

《民事行政證據法律分解適用集成》是2003年10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原。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行政證據法律分解適用集成
  • 作者:馬原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3年10月
  • ISBN:978780161602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三大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內容及其配套規定為經,以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為緯,進行全面系統的分解適用集成。全書棄殃墊分民事訴訟證據、仲裁證據、行政訴訟證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證據規範、澳、台證據規範,總計5章,15類。
本書所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全文和節錄兩種方式。數個總量涉及同一檔案(或同一法律條文)的,為減少前後查找翻閱不便,按其類別做適當的重複收錄;所收檔案不宜分解的,與所涉較主要的問題編排在一起,較次要的問題也涉及的,採取“參見”的方法。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證據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一)書證、物證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
 (七)公證證明的證據
二、當事人舉證
 (一)提起民事訴訟時的證據要求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三)人民法院的舉證指導
 (四)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五)契約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七)自認規則 
 (八)免證事實
 (九)當事人舉證的基本要求
 (十)當事人提供域外證據的特殊要求
 (十一)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的特殊要求
 (十二)當事人提交證據時的相關手續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
 (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範圍
 (四)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書證的要求
 (五)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物證的要求
 (六)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的要求
 (七)當事人申請鑑定和重新鑑定 
 (八)人民法院對鑑定書的審查 
 (九)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
 (十)人民法院摘錄有關檔案及材料 
四、證據保全
 (一)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和期限 
 (二)證據保全的方法
 (三)海事證據保全
 (四)訴前證據保全
五、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一)整雄再槳舉證期限的一般規定 
 (二)舉證期限的延長
 (三)開庭審理前的證據交翻承換
 (四)證據交換的時間 
 (五)證據交換的要求
 (六)再次交換證據
 (七)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中提交新的證據
 (八)再審程式中提交新的證據
 (九)提交新證據後人民法院的處理
六、質證 
 (一)質證的一般規定 
 (二)不公開質證的證據
 (三)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
 (四)質證的對象 
 (五)質證的順序
 (六)多個訴承棵尋騙訟請求的案件的質證 
 (七)證人出庭作證
 (八)鑑定人出庭作證
 (九)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詢問
 (十)具有專門知識人員出庭協助質證 
 (十一)質證筆錄
七、證據的審核認定 
 (一)證明要求
 (二)對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 
 (三)對單一證據的審查認定
 (四)對案件全部證據的審查認定
 (五)調解或和解中的讓步不構成自認
 (六)非法證據的排除
 (七)補強證據規則 
 (八)對證據證明力的確認
 (九)對鑑定結論證明力的確認
 (十)對相反證據和反駁證據證明力的確認
 (十一)“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十二)事實自認和證據認可的效力
 (十三)拒不提供證據時的推定 
 (十四)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
 (十五)最佳證據規則 
 (十六)對證人證言的審核認定
 (十七)心證公開
 (十八)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十九)簡易程式中證據規則的適用 
八、涉外、涉肯盼企港台證據調取
九、民事訴訟證據調取
第二章 仲裁證據
第三章 行政訴訟證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舉證期限 
 (一)被告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 
 (二)被告在一審程式中補充證據的條件
 (三)被告在訴訟中收集證據的限制 
 (四)原告起訴時的舉證責任
 (五)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六)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舉證
 (七)原告與第三人的舉證期限 
 (八)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舉證的告知
 (九)人民法背夜境院責令當事人舉證
三、提供證據的要求
 (一)提供書證的要求
 (二)提供物證要求
 (三)提供視聽資料的要求
 (四)提供證人證言的要求
 (五)提供鑑定結論的要求
 (六元白辯)提供現場筆錄的要求
 (七)提供在境外與港澳台形成的證據的要求
 (八)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要求
 (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
 (十)提交證據材料的有關手續
 (十一)開庭前對證據的出示或交換
四、調取和保全證據
 (一)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
 (二)原告或第三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條件和程式
 (三)人民法院對調取證據申請的處理 
 (四)人民法院異地調取證據時的委託 
 (五)證據保全
 (六)鑑定與重新鑑定 
 (七)當事人不提出鑑定申請的法律後果
 (八)人民法院對鑑定書的審查 
 (九)勘驗現場
五、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一)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的條件
 (二)對公開質證的限制 
 (三)對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的質證或出示
 (四)質證的內容和方式 
 (五)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質證的要求
 (六)證人出庭作證
 (七)鑑定人出庭 
 (八)專業人員的出庭與對質 
 (九)質證規則 
 (十)第二審程式中的質證
 (十一)再審程式中的質證
 (十二)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保護 
 (十三)作偽證或妨害作證的法律責任
六、證據的審核認定
 (一)證明要求
 (二)對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證據的一般要求
 (三)證據合法性的審查 
 (四)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五)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材料 
 (六)對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排除
 (七)原告所提供的在行政程式中拒不提供的證據的效力
 (八)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的情形 
 (九)與行政得議程式相關的證據的效力
 (十)不採納被告提供的鑑定結論的情形
 (十一)證據效力的認定規則 
 (十二)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
 (十三)當事人自認
 (十四)司法認知和推定 
 (十五)妨礙舉證的推定規則 
 (十六)司法裁判與仲裁裁決文書的證明效力
 (十七) 不能單獨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
 (十八)認定證據的程式 
 (十九)對認定證據錯誤的糾正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證據規範
第五章 港、澳、台證據規範
常用證據法法律規範
 (二)不公開質證的證據
 (三)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
 (四)質證的對象 
 (五)質證的順序
 (六)多個訴訟請求的案件的質證 
 (七)證人出庭作證
 (八)鑑定人出庭作證
 (九)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詢問
 (十)具有專門知識人員出庭協助質證 
 (十一)質證筆錄
七、證據的審核認定 
 (一)證明要求
 (二)對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 
 (三)對單一證據的審查認定
 (四)對案件全部證據的審查認定
 (五)調解或和解中的讓步不構成自認
 (六)非法證據的排除
 (七)補強證據規則 
 (八)對證據證明力的確認
 (九)對鑑定結論證明力的確認
 (十)對相反證據和反駁證據證明力的確認
 (十一)“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十二)事實自認和證據認可的效力
 (十三)拒不提供證據時的推定 
 (十四)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
 (十五)最佳證據規則 
 (十六)對證人證言的審核認定
 (十七)心證公開
 (十八)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十九)簡易程式中證據規則的適用 
八、涉外、涉港台證據調取
九、民事訴訟證據調取
第二章 仲裁證據
第三章 行政訴訟證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舉證期限 
 (一)被告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 
 (二)被告在一審程式中補充證據的條件
 (三)被告在訴訟中收集證據的限制 
 (四)原告起訴時的舉證責任
 (五)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六)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舉證
 (七)原告與第三人的舉證期限 
 (八)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舉證的告知
 (九)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舉證
三、提供證據的要求
 (一)提供書證的要求
 (二)提供物證要求
 (三)提供視聽資料的要求
 (四)提供證人證言的要求
 (五)提供鑑定結論的要求
 (六)提供現場筆錄的要求
 (七)提供在境外與港澳台形成的證據的要求
 (八)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要求
 (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
 (十)提交證據材料的有關手續
 (十一)開庭前對證據的出示或交換
四、調取和保全證據
 (一)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
 (二)原告或第三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條件和程式
 (三)人民法院對調取證據申請的處理 
 (四)人民法院異地調取證據時的委託 
 (五)證據保全
 (六)鑑定與重新鑑定 
 (七)當事人不提出鑑定申請的法律後果
 (八)人民法院對鑑定書的審查 
 (九)勘驗現場
五、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一)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的條件
 (二)對公開質證的限制 
 (三)對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的質證或出示
 (四)質證的內容和方式 
 (五)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質證的要求
 (六)證人出庭作證
 (七)鑑定人出庭 
 (八)專業人員的出庭與對質 
 (九)質證規則 
 (十)第二審程式中的質證
 (十一)再審程式中的質證
 (十二)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保護 
 (十三)作偽證或妨害作證的法律責任
六、證據的審核認定
 (一)證明要求
 (二)對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證據的一般要求
 (三)證據合法性的審查 
 (四)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五)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材料 
 (六)對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排除
 (七)原告所提供的在行政程式中拒不提供的證據的效力
 (八)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的情形 
 (九)與行政得議程式相關的證據的效力
 (十)不採納被告提供的鑑定結論的情形
 (十一)證據效力的認定規則 
 (十二)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
 (十三)當事人自認
 (十四)司法認知和推定 
 (十五)妨礙舉證的推定規則 
 (十六)司法裁判與仲裁裁決文書的證明效力
 (十七) 不能單獨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
 (十八)認定證據的程式 
 (十九)對認定證據錯誤的糾正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證據規範
第五章 港、澳、台證據規範
常用證據法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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