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國周轉稅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對價格中含有周轉稅的商品和服務業務徵收的一種稅。以獨立經營工商業取得收入的所有個人和法人為納稅人,按應稅周轉額為計稅依據。所謂應稅周轉額是指納稅人交付售出的商品或從事服務業務獲得的收入,或以自 產商品和服務項目以及自有財產供本身使用應計算的營業額。
實行比例稅率。標準稅率為3%,批發業務稅率減為0.75%。依法免徵周轉稅的業務有: 免稅進口、能源和水的供應業務、支付租賃費、通過社會福利基金供應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盲人組織經營的業務、盲人個人經營的業務、水上運輸以及支付保險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