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參與原則

民主參與原則是現代行政領導的基本原則之一,指充分發揚民主,讓每個工作人員都有參與決策機會的一種現代領導原則。這種原則使每個工作者都能了解工作情況,都能充分發表意見,從而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變消極為積極,變強制為合作,變被動為主動。實行民主參與的領導是最科學、最有效的領導。在國家管理上,社會主義國家把民主參與作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本質需要。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我國的民主參與原則主要通過五個方面體現出來:(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民通過立法管理國家。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行政機關必須貫徹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二)從行政組織制度上保證人民實施管理。各級政府領導人,依法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任免。人民代表有權依法向政府提出質詢,人民代表大會對嚴重失職的政府官員有權進行彈劾罷免。(三)人民可以通過組織社會團體參與國家管理。人民自己組織的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與各級政府保持密切聯繫,反映民眾的意見。對政府工作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四)人民通過自治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各行業代表會議溝通政府和人民之間的信息,參與並直接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五)通過建立健全民主協商對話制度,使人民直接參與決策。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國家管理,有助於克服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的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建國以來,我國民主建設發展很不平衡,民主參與程度仍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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