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正明,男,1998年2月22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國中文化,無業,住武穴市。
毛正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毛正明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98年2月22日
- 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一、故意傷害
2016年11月29日晚,劉某1發現與自己原有矛盾的宋某、周某在武穴市格調網咖上網,劉某1即邀約呂某、陳某2、劉某3(均已判決)及被告人毛正明等人到格調網咖幫其砍殺宋某、周某報仇。劉某1、呂某等人在網咖樓下會合後,劉某1將準備好的斧頭、砍刀分發給呂某、陳某2及毛正明等人,隨後劉某1與呂某、陳某2、劉某3及毛正明等人衝到網咖內毆打追砍周某,將其砍傷。經法醫鑑定,周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
二、聚眾鬥毆
2016年4月4日凌晨,朱某1因與桂某發生矛盾,雙方約定組織人員在武穴市“凱賢賓館”附近鬥毆。朱某1糾集曾某、劉某1、朱某2、朱某3、郭某3、郭某1、塗勝(均已判決)、張某2(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毛正明等人攜帶砍刀、鋼叉等工具乘坐兩台麵包車趕往“凱賢賓館”,桂某(已判決)糾集庫紫清、張某3(均另案處理)等十餘人攜帶砍刀等工具在“凱賢賓館”附近巷子裡集合。朱某1一方的車輛到達“凱賢賓館”後,桂某一方持砍刀等工具從巷子裡衝出來,朱某1一方見狀開車撞向對方並趁機離開。雙方在天寶教堂附近再次相遇,並下車持械進行鬥毆,並致曾某、劉某1、郭某1、張某2等多人受傷。經法醫鑑定,曾某、劉某1、郭某1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張某2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三、尋釁滋事
2017年3月18日22時許,朱某1、曾某、阮某、鄭某、王某、朱某3(均已判決)、蔡某(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毛正明等人在武穴市永寧大道萬紫千紅KTV唱歌。期間朱某1與同在該KTV唱歌的陳某1發生口角,朱某1隨即叫他同房間內的毛正明、蔡某、曾某、阮某、鄭某、王某等人出來報復,朱某1等人持酒瓶將陳某1的頭部打破,在揪打中朱某1又拿一把匕首將黃某的鼻子刺傷。雙方離開KTV後,朱某1還不解氣於次日2時許帶領蔡某、曾某、阮某、鄭某、王某、朱某3、劉某1、朱某4等人又持刀趕到該KTV,準備繼續找對方尋仇,因沒找到人未果。經法醫鑑定,黃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陳某1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依法判決
武穴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正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毛正明持械參與聚眾鬥毆,且人數多,規模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毛正明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毛正明的罪名成立。
朱某1、劉某1、呂某、曾某、朱某2夥同被告人毛正明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朱某1在該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屬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被告人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毛正明當庭自願認罪認罰,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正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