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明崇禎十七年 (1644) 李自成農民軍進入北京後置。由劉宗敏、李過、李牟、田虎諸人掌習事。向明朝官吏追贓助餉。查明官僚存錢數目; 按官階高低,定餉銀數目之多寡。限定: 內閣十萬,部院、京堂、錦衣七萬、五萬、三萬,科道、吏部五萬、三萬,翰林三萬、一萬,部屬以下各以千計。地方官吏亦在追贓之列。抗拒不交或不能如數交納者,施以夾打刑罰。勛戚家產則完全籍沒。自三月二十一至四月初八,共追銀七千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