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部審計制度

比部審計制度

比部審計制度。唐代比部隸屬於尚書省刑部,其職責是對中央各部門、地方、軍鎮等所有的收入、支出及物資等進行審計,是中國古代少有的專職、獨立、常設又隸屬於法務部門的審計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比部審計制度 
  • 主要作用:維護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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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發展

從出現國家審計萌芽的西周時期開始,近三千年的古代審計時期,審計制度不斷探索、豐富並日趨成熟。其中上計審計制度、御史監察審計制度和比部審計制度是比較典型的三種古代審計制度。

主要作用

《唐律》中規定了勾檢官(審計人員)的職責,《比部格》《比部式》和《勾賬式》都是專門的審計法規,具體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必須遵守的工作程式。

其他審計制度

在古代審計史上,還探索過其他審計制度,如宋代在財政(物資)管理部門三司之下設定審計機構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馬步軍專勾司等,履行勾稽中央和地方賬籍的審計職能。南宋建炎元年,為避高宗趙構諱,將諸軍諸司專勾司改名為諸軍諸司審計司,也稱審計院,這也是我國審計史上第一次以“審計”命名的專職審計機構。此外,還有兩漢時期丞相司直監督制度、元代檢校和照磨官審計制度等。整體來看,絕大多數朝代都採取了多種審計制度相結合的監督方式,如秦漢時期上計制度和御史監察審計制度並行,唐宋時期“比部專審,御史兼審,三司內審”等。各類審計制度協調配合,在維護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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