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學派

比較學派又稱“未來學派”。19世紀中葉以後,對國際私法的性質作出不同解釋的三個學派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產生的一個新的國際私法學派。代表人物有德國的拉沛爾、沃爾夫、康·弗魯恩德、克格爾、汪格爾、巴迪福等。該學派認為國際私法這一法律部門每天要處理的都是涉及各國法律制度的一些問題,因而各國不但要適用自己的內國法,也要適用外國的內國法。

在考慮自己的衝突法制度時,也不能不考慮有關國家的衝突法制度,甚至許多情況下還要適用別國的衝突規則,在考慮自己主權利益時,還要尊重別國主權利益,以追求公平合理的國際民事法律關係的發展。因此在普遍主義和特殊主義之間並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從肯定各國有不同的衝突規則同時並存的事實出發,採取比較方法進行研究,以求通過尋求發展各國國際私法中的共同因子去形成一些能為國際接受的新的衝突規則,並儘可能地減少衝突的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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