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比利時王國憲法
- 制定時間:1860年
國王是國家元首,統帥陸、海、空三軍,宣戰、締結條約,任免大臣,頒布法律,有權同時或個別解散參眾兩院,可以命令停止兩議院會議等。同時憲法也規定國王的一切權力的行使,非得大臣副署均屬無效,大臣副署要負其責。因此,行政權事實上是內閣以國王名義行使,並向議會負責。立法權由國王、眾議院和參議院共同行使。眾議院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議員由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產生。兩院有相同的地位和職權。兩院議員依法定方法分為法語集團和荷蘭語集團,並分別組成法蘭西文化共同體會議和荷蘭文化共同體會議,依法行使有關權利,以解決民族和語言問題。司法權屬於法院,一切判決均以國王名義進行。法院依法定許可權審理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立特別委員會和特別法庭。法院和法庭有權審查中央政府、省及其下級地方團體的命令、規則,如果認為違法時,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