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殺芬是一種廣譜性的有機氯殺蟲劑,具有胃毒和觸殺作用。1983年,我國開始禁止毒殺芬的生產,農業部於2002年6月5日頒布公告,明令禁止毒殺芬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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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來源
毒殺芬的主要用途
毒殺芬是一種廣譜性的有機氯殺蟲劑,具有胃毒和觸殺作用,1945年由Herclus公司研發生產並推廣。20世紀四五十年代,滴滴涕(DDT)及環戊二烯類殺蟲劑成為禁用農藥和減產農藥,毒殺芬作為上述兩種農藥的替代品,廣泛用於棉花、玉米、穀類和果樹害蟲的防治及緊急處理,同時也可用於防治家禽和家畜的寄生蟲及去除雜魚等。1972年,美國環境保護署(EPA)頒布DDT禁令後,毒殺芬用量迅速增長並成為美國乃至全世界的主要殺蟲劑產品。
毒殺芬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曾成為我國大噸位的農藥品種之一,用於防治糧、棉等農作物害蟲、棉鈴蟲、蚜蟲等。1990年5月—1995年5月在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藥中,毒殺芬批准使用範圍是:棉花、林木、玉米;防治對象:害蟲、地下害蟲;施用方法:噴霧和浸種。1996年後農業部撤銷毒殺芬農藥登記,並禁止使用。
毒殺芬的主要來源
我國於20世紀50年代開始在浙江(龍游)、福建、廣東等省地設廠生產。歷史上共有16家企業生產,最高年產量曾達到3740t。1979年後毒殺芬生產廠家相繼停產,產量逐年減少,至1985年全部停止生產,累計生產毒殺芬約20660t。由於毒殺芬具有高毒性、高穩定性、容易被生物富集等特性,目前已廣泛存在並滯留於水體、土壤、大氣和動植物體中。
1983年,我國開始禁止毒殺芬的生產,農業部於2002年6月5日頒布公告,明令禁止毒殺芬的使用,同年9月進行的殺蟲劑生產行業調查中發現現場抽調的40家企業中還有4家進行毒殺芬的生產。
環境遷移、擴散和轉化
遷移、擴散
毒殺芬無論是施用於作物還是排放到地表水或土壤中,都會快速揮發進入大氣,並可傳播到遠離使用點的地方,再通過乾濕沉降回到地表。毒殺芬與土壤顆粒結合緊密,因此不易進入地下水。毒殺芬的水溶性較弱,地表水中未揮發的毒殺芬最終會與顆粒物結合進入底泥中。毒殺芬可被植物和水生生物從土壤和水體中吸收,並有生物富集和生物放大作用。
轉化
進入環境中的毒殺芬分解緩慢,因此即使在禁用10餘年後還能在環境和生物體內檢測到毒殺芬的存在。土壤中的毒殺芬可被微生物緩慢降解,降解過程可能主要發生在厭氧條件下。大氣和水中的毒殺芬有很強的抗光解的能力,自然條件下也沒有觀察到光氧化降解作用。毒殺芬在水中的水解作用也不明顯,估計在pH5~8時其在水中的半衰期約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