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走私

毒品走私

毒品走私,非法進行毒品販運和交易、從中牟取暴利的活動。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毒品走私
  • 外文名:smuggling of drugs
  • 方式:境外購買非法入境,境內購買偷運出境等
  • 處罰:刑事處罰
  • 行為:逃避監管違法攜帶毒品進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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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

毒品介紹

毒品走私與種毒和吸毒具有一定的連帶性,通常是有組織的、隱蔽的,走私者往往利用一切手段藏匿走私的毒品。在現代社會,毒品走私的經營越來越專業化。人類使用毒品的歷史可上溯到公元前的古埃及。當時人們用它來取樂或治病。近代以來,用於走私的毒品,是非法生產、非法供應“癮君子”的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統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病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分類

一類是從天然植物中經加工提煉而來,如從罌粟中提煉出的鴉片、海洛因,從古柯葉中提煉出的古柯鹼;
另一類是屬於化學製品,如安非他命和安納加等。

常見毒品

鴉片(花、果、原植物),嗎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大麻植物、大麻油、大麻脂、大麻成品),古柯鹼(古柯葉),搖頭丸(200多種),杜冷丁,鹽酸二氫埃托啡,咖啡因,安鈉加,三唑侖,麥角醯二乙胺(LSD)。因海洛因、古柯鹼等都是白色的,毒品又被稱為白色惡魔、白色幽靈。
世界上毒品種植和製造加工規模較大的地區,如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交界地區的“金新月”;緬甸、泰國、寮國交界地區的“金三角”;秘魯、玻利維亞、哥倫比亞的安第斯山脈的“南美金新月”地區。它們所產的鴉片、古柯葉、大麻等毒品占全世界走私毒品的絕大部分。
其中,世界罌粟種植90%集中在亞洲的“金三角”和“金新月”地區,98%的古柯鹼是由南美安第斯山地區、秘魯、哥倫比亞和玻利維亞生產的。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在1997年年度報告中指出:世界人口的10%捲入了毒品的生產和消費,並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長。

毒品黑色產業

世界毒品交易額高達5000億美元以上,相當世界貿易總額的8%,超過世界的鋼鐵、汽車貿易,與紡織品貿易額相當。毒品在某些國家占有一定的經濟地位。如在哥倫比亞,毒品收入占其出口總額的48%。
毒品的產生和濫用,有著複雜的經濟、社會和意識形態原因。如斯里蘭卡的泰米爾恐怖分子,愛爾蘭臨時共和軍,南美秘魯、宏都拉斯、尼加拉瓜等的反政府叛軍,緬甸的反政府軍和中東的恐怖主義分子等都從事毒品走私活動。國際毒品犯罪從種植、加工、販運直到吸毒者手中,以其嚴密的專業化組織網路進行活動。走私販毒集團還往往以黑手黨的面目活動。義大利、美國、日本、哥倫比亞、中國香港等地的販毒都被黑社會壟斷。
黑手黨通過毒品交易獲取巨額利潤,控制和賄賂政府官員,為其犯罪活動提供財源。俄羅斯等獨立國協國家的黑社會勢力也與販毒有著密切關係。毒品走私交易因利潤驚人,而成為國際恐怖集團、恐怖主義分子籌集經費的重要手段。哥倫比亞麥德林集團主要掌握著南美金新月的種植、加工、販賣毒品,並擁有可與政府軍對抗的武裝。它們武裝販運毒品,僱傭殺手、槍手,對反對毒品的記者、警察、法官及政府官員進行暗殺活動或以暗殺相威脅。

社會危害

毒品走私對家庭、對社會的經濟、政治生活的消極影響極大。販毒、吸毒不可避免地帶來十分嚴重的社會治安問題,並危及國家政權;毒品除使人產生藥物依賴性以外,還摧殘肉體,危及生命,傳播愛滋病等多種惡性疾病,並催生犯罪,甚至泯滅人性。每年全世界約有10萬人死於吸毒過量,對青少年的危害尤為嚴重。1988年,第42屆聯合國大會確定每年6月26日為“禁止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即“國際禁毒日”。聯合國於1990年2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了第17屆特別聯大會議,通過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動綱領》,要求各國促進《全球行動綱領》的實施,採取有效而持續的國家、地域和國際禁毒行動。進入21世紀以來,毒品走私已成為跨國性的威脅,並且同有組織犯罪、恐怖活動、武器走私和洗錢等發生聯繫。國際社會注意到在地區範圍內增加信息情報交流對於加強打擊毒品走私十分重要。2005年12月,中美洲加勒比地區19國召開地區反毒峰會,決議建立地區反毒中心,以應對該地區毒品走私等犯罪活動。

常見行為方式

走私毒品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當屬於走私毒品的行為:
(1)從境外購買毒品後非法入境,或者與境外販毒分子相勾結,將毒品偷運入境;
(2)將非法入境的毒品偷運出境,或者把在境內購買的毒品偷運出境;
(3)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團購買、運輸毒品,或者在邊境地區與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結,買賣、運輸毒品;
(4)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貨款、資金、實物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在內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購買毒品;
(6)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並偷運出境的。

危害性認定

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認定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
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出毒品行為,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從國外的規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於後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於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國際上製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製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
為此國家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產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聯合國關於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興駐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古柯鹼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古柯鹼、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根據本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入毒品行為,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從國外的規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於後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於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2、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3、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於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於運輸毒品。
4、製造毒品。製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製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製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製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製作成毒品,如將罌粟製成為鴉片。二是毒品的精製,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製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製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於製造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運輸、販賣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進化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已作過處理的,應視為已經結案。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罪名認定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的,不論毒品的數量多少,一律構成犯罪。但如果行為人出於醫療、科研或教學目的,根據法律規定,在取得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進口、生產、運輸、或者銷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不成立本罪。
2.走私毒品罪與走私罪的界限
走私毒品犯罪行為也是一種走私行為。但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對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以外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物品。如果行為人在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則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併罰。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走私毒品犯罪行為也是一種走私行為。但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對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以外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物品。如果行為人在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則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併罰。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3.毒品數量的計算
本罪的處罰與行為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毒品數量有重大關係,因此,準確認定毒品的數量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根據刑法第347條第7款的規定,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而未經處理的,其毒品數量應以累計計算。又根據刑法第347條第2款的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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