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丘甸妻女應從誅被宥案,此案發生於曹魏高貴鄉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毋丘甸妻女應從誅被宥案
- 出處:《晉書·刑法志》
- 發生時間:曹魏高貴鄉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 涉及人物:甸妻荀氏
案件經過
時司馬師輔政,鎮東將軍毋丘儉,揚州刺史文欽起兵反抗司馬氏失敗,儉被殺,這次起兵也被定為大逆。按曹魏法律規定:犯大逆罪的,誅及出嫁之女。毋丘儉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荀顗又與司馬師聯姻。便由顗上表於高貴鄉公,請宥荀氏性命。高貴鄉公下詔讓荀氏與毋丘氏離婚,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毋丘芝,已出嫁於劉氏,按此律文廬從誅。因正懷孕,被關入廷尉獄中。荀氏抗訴於司錄校尉何曾乞請恩典,求沒己身為官婢,以贖毋丘芝命。何曾哀憐她,便命司錄主簿程鹹評議道:“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醜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魏帝於是下詔改定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