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死堂兄案

毆死堂兄案,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毆死堂兄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何七十七
  • 出處:《刑案匯覽》卷四一、《大清律例》
人物介紹,案件經過,

人物介紹

案犯何七十七系陝西省民,與死者何回保住均系何掌亭胞侄。

案件經過

何掌亭因何回保住兩次行竊且不聽管教,認為他玷辱了祖宗,起意將其毆打一頓,使之畏懼悛改前非。於是何掌亭令該犯一同前往幫毆,“該犯不允,反替何回保住說情求饒,何掌亭氣忿嚷罵,欲毆該犯,被逼允從”。兩人找到何回保住後,何掌亭先將其打傷,又喝令該犯幫毆,該犯打傷何回保住右腳跟致其倒地。因何回保住在地上一邊爬滾一邊嚷罵,並聲稱將來犯案要牽連何掌亭等,何掌亭起意將其打成殘廢,使其不能行竊,便自己將他按住,逼令該犯用石塊毆打何回保住右臁肋。該犯打了兩下,停手復向何掌亭求饒,兩人這才散去。何回保住因臁肋骨損傷重而死亡。案發後,經陝西省巡撫審理,認為案犯何七十七系聽從尊長之令,並非有心乾犯。《大清律例》規定:“威力宅使人毆打致死人命,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減主使一等(判處);”又規定:“聽從下手毆本宗大功小功兄姊至死,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系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減等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而輒行疊毆多傷至死,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該撫認為如果將案犯何七十七依照“勉從下手,邂逅至死之例”判處流刑,與該犯連毆兩下將何回保住打成重傷致其死亡的案情相比,“又覺情浮於法”;如果將其依照“尊長僅令毆打,輒復疊毆多傷至死之例”判處斬監候,亦與案情不合。因此,該撫具文請示刑部。刑部回覆:“將該犯照例減等擬流”。該撫據此將案犯何七十七判處流徒。此案關鍵在於審清何七十七是否真正迫於其叔逼嚇而將其堂兄何回保住打傷致死。刑部著令該撫“詳審該犯何七十七所毆各傷是否迫於何掌亭之威嚇”,作為斷案的關鍵環節,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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