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遺屍案發生於1918年2月,察哈爾境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殺人遺屍案
- 出處:《中華民國大理院解釋例全文》
- 發生時間:1918年2月
- 案件類型:殺人案
案件記載,案件分析,
案件記載
察哈爾境內,有甲、乙二兵,闖入民家欲強姦婦女丙。正值丙父丁從外邊回來,先將在門外守候的甲打死,進屋又與丙將正行強姦的乙打死。而後,丁約同其父戊和女兒丙,將甲、乙二人屍體遺棄于山溝,未去報案。
案件分析
依照大理院以前的解釋例,遺棄屍體是殺人之結果者,應依照刑律第二十六條從重處斷。本案丙、丁的遺棄屍體行為,已確信無疑。丁父戊沒有參與殺人,僅是共同棄屍,自然應該另外依照刑律第二百五十八條論罪。只是丙共同殺死一人,又遺棄兩具屍體,是否仍然依遺棄屍體行為論罪呢?
大理院對此作了公正的解釋:“丙、丁在強姦現場殺死一兵,屬於正當防衛。丁在門外殺死一兵,要查明他有無防衛情形或有無防衛過當,而後方可定罪。如果丁有防衛過當情形,就能夠與遺棄屍體行為一起援用刑律二十六條之例處斷。另外,丙既然參與遺棄兩具屍體的事情,則應以刑律第二五八條論罪,但可根據情節,依第五十四條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