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移鄉是指中國古代為避免仇人報復出現相互斗殺後果,而將遇赦後的殺人犯移居遠方的一種制度,亦稱避仇移徙。周代和唐代有此規定。《周禮·地官》載:調人掌管調解萬民之間的仇怨,調解怨仇時,殺人者遇赦後要躲避在四海之外;兄弟之仇,殺人者遇赦後要躲避到千里之外;從父從兄之仇,殺人者遇赦後要躲避到與被殺者的侄或兄弟所在國家之外(即移至其他諸候國)。
唐律則明文設有“殺人移鄉”條款,規定:“諸殺人應死會赦免者,移鄉千里外。……若群黨共殺,止移下手者及頭首之人。若死家無期以上親,或先相去千里外,即習天文業已成。若婦人有犯及殺他人部曲(部曲指封建社會地主豪強家的部屬,家奴的一種,身份比奴婢略高)、奴婢,不在移限,違者徙二年。”(《唐律疏議·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