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濟海,男,漢族,1957年10月生,江蘇揚州人。1976年4月參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2021年4月,殷濟海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殷濟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蘇揚州
- 出生日期:1957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4年07月至2001年12月,歷任上海石化銷售供應公司計畫科幹部、副科長,化纖科科長、化纖部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上海石化市場經營部主任;
2001年12月至2005年03月,任上海石化副總經理;
2005年03月至2006年07月,任上海石化副總經理,化工銷售分公司副經理兼化工銷售上海分公司經嫌疊想理(其間:2005年07月至2006年07月,兼任化工銷售上海分公司黨委書記);
2006年07月至2009年02月,任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副總經理兼化工銷售上海分公司黨委書記、經理;
2009年02月至2009年04月,任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黨船船嘗棗委書記、總經理;
2009年04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總經理;
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國石化歡戲晚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2018年01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20日,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訊息: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原黨委書記、副總經理殷濟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2月4日,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監委訊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監委對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原黨委書記、副總經理殷濟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殷濟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黨紀國法,干擾巡視工作,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及旅遊活動安排;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安排子女在業務關聯單位工作並超標準領取薪酬,無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違規經商辦企業;在境外參與賭博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殷濟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她肯求膠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中國石化黨組給予殷濟海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上海市監委將殷濟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2月,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原黨委書記、副總經理殷濟海(正局級)茅茅墓涉嫌受賄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殷濟海蒸兆奔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原黨委書記、副總經理殷濟海(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洪立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殷濟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殷濟海先後利用擔任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供應公司化纖部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銷售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開展化纖、化工產品貿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起公訴
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原黨委書記、副總經理殷濟海(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殷濟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殷濟海先後利用擔任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供應公司化纖部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銷售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中國石化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開展化纖、化工產品貿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