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曉婷訴殷淑香返還原物糾紛案是2014年07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殷曉婷訴殷淑香返還原物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24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返還原物糾紛。
案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18140號
原告殷曉婷。
委託代理人殷建民(殷曉婷之父)。
被告殷淑香。
委託代理人潘家布(殷淑香之夫)。
原告殷曉婷與被告殷淑香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堯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曉婷之委託代理人殷建民與被告殷淑香及其委託代理人潘家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殷曉婷訴稱,根據海淀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725號民事判決書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024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已履行判決書義務,將應給付殷淑香的房屋折價款200700元匯至法院執行庭,但被告殷淑香至今未騰退房屋給我,故起訴請求判令:1、殷淑香騰退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X房屋給我;2、殷淑香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每月3000元標準向我支付房屋使用費,至騰退完畢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殷淑香承擔。
被告殷淑香辯稱,我可以騰房,但是西直門X號房屋應當給我,我等待法律公平對待,如果西直門的房屋不給我,那我就去封西直門的房屋。我不同意給付原告房屋使用費。西直門X號房屋是我和父親換著使用的房屋,已經換了30年。2005年,大家都同意將訴爭房屋過戶到我名下,但是後來一直沒有過戶。法院雖然已經判決將訴爭房屋歸原告了,但因為母親去世之後,房屋就應該歸我和父親共有,父親去世時房產也不在其名下。而且父親在世時,已經將其房屋處理了,賣了給殷建民,其去世時已經沒有房產了。法院沒有徵求我共有人的意見,也沒有將債務還清,就將房屋判給了原告,因此我不同意法院的判決。當時法院只是讓我單起訴去,但父親已經去世了,連自然人都沒有了,我怎么起訴,原告鑽了法律空子。2005年,我在訴爭房屋的小院內建有自建房。
經審理查明,殷曉婷系殷淑香的侄女,殷雲忠之孫女。2013年1月,殷曉婷將殷雲忠之子女殷淑香、殷建民、殷淑娟、殷淑琴訴至本院,以其爺爺殷雲忠留有遺囑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X號房屋(以下簡稱X號房屋)遺留給其繼承所有為由,要求繼承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X號房屋,並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房屋折價款。2013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77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X號房屋歸殷曉婷所有;二、殷曉婷給付殷淑香房屋折價款二十萬零七百元,殷曉婷分別給付殷建民、殷淑娟、殷淑琴房屋折價款各十二萬零七百元(上述給付義務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執行)。一審宣判後,殷淑香提起抗訴。2014年5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民終字第024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4年5月22日,殷曉婷取得X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014年5月29日,殷曉婷將(2013)海民初字第77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應給付殷淑香的房屋折價款200700元轉賬匯至本院賬戶。
另查,現殷淑香占用X號房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2013)海民初字第7725號民事判決書、(2014)一中民終字第02429號民事判決書及房屋所有權證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無權占有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根據生效判決,X號房屋歸殷曉婷所有,殷曉婷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由於殷曉婷已將應給付殷淑香的房屋折價款200700元匯至法院賬戶,故殷淑香繼續占用X號房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行為侵犯了殷曉婷對X號房屋享有的合法權利,故殷曉婷要求殷淑香騰退返還X號房屋之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就房屋居住使用費問題沒有約定,故殷曉婷要求殷淑香按每月3000元標準支付房屋使用費用之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殷淑香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路X號房屋騰退並返還給殷曉婷;
二、駁回殷曉婷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殷淑香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審判決的抗訴請求金額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王堯峰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