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偉

殷偉

殷偉,男,漢族,1962年9月出生,籍貫安徽鳳陽,出生地安徽廬江,工學博士。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政委。

2018年4月4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7月18日,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9年1月8日,殷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殷偉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廬江
  • 出生日期:1962年9月
  • 籍貫:安徽鳳陽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獲刑,

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 安徽機電學院電子工程系電子工程專業學習;
1984年07月—1985年08月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調研科見習;
1985年08月—1987年01月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調研科辦事員;
1987年01月—1991年12月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調研科科員;
1991年12月—1992年06月 安徽省公安廳機要通信處無線科副科長;
1992年06月—1993年03月 安徽省公安廳機要通信處計算機科副科長;
1993年03月—1996年09月 安徽省公安廳計算機通信處計算機科科長;
1996年09月—2000年05月 安徽省公安廳計算機通信處副處長;
2000年05月—2012年05月 安徽省公安廳信息通信處處長(其間:2006年10月-2006年12月 參加赴加拿大公共管理與經濟管理培訓班學習;2009年6月 在合肥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電力電子與電力傳動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2009年9月-2010年1月參加省委黨校第25期中青班學習);
2012年05月—-2013年08月 安徽省公安廳科技信息化處處長;
2013年08月—-2014年05月 安徽省公安廳科技信息化處處長、警察訓練總隊副政委,安徽公安職業學院副院長;
2014年05月—-2018年04月 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安徽公安職業學院)政委(院長)(副廳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4日,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安徽公安職業學院)政委(院長)殷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18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原政委殷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殷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轉移贓物,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及購物卡,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領取相關費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賄賂,涉嫌違法犯罪。
殷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執法犯法,甘當權力掮客,肆意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殷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7月31日,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安徽公安職業學院)政委(院長)殷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近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殷偉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11日,據高檢網訊息,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原政委、安徽公安職業學院原院長殷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淮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殷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殷偉,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淮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偉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計算機通信處副處長、信息通信處處長、科技信息化處處長、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安徽公安職業學院)副政委(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送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獲刑

2019年1月8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原政委、安徽公安職業學院原院長殷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殷偉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計算機通信處副處長、信息通信處處長、科技信息化處處長、警察訓練總隊(安徽公安職業學院)副政委(副院長)、政委(院長)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項目中標、產品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索取或收受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24087.38元及2000法國法郎。案發後,辦案機關已追繳了贓款及孳息總計8027870元和涉案贓物。
淮南中院認為,殷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24087.38元和2000法國法郎,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犯罪數額中的人民幣90萬元屬於索賄,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殷偉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掌握事實之外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真誠悔罪,全部退贓,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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