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概況
註冊信息
名稱: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
登記證號: 486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21289D
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狀態 :正常
成立背景
我國現有8300多萬殘疾人,家庭人口2.6億。
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困難的社會群體。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關心殘疾人,重視發展殘疾人事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推動殘疾人事業從較低的起點,走上了一條適合國情、具有特色的發展道路。2008年3月28日頒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重視殘疾人事業政策理論研究,推進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高素質殘疾人事業專業技術人才。”
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於2008年12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第一個全國性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社團,主管單位為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研究會理事會組成充分考慮學科、地域、理論與實踐等各方面的情況,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家有關部委的專家、教授,以及殘疾人專業工作者組成。日常工作由秘書處承擔,秘書處設在中國殘聯研究室。
為規範研究會建設,更好地為廣大會員服務,經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研究會已於2009年5月正式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設在中國殘聯研究室,在常務理事會和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組織實施並完成其交辦的各項工作,認真做好為廣大會員的相關服務工作,積極促進殘疾人事業研究活動的開展。
組織宗旨
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宗旨:
弘揚人道主義思想,開展殘疾人事業政策理論與實踐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動殘疾人事業科學發展。
業務範圍
組織開展殘疾人事業理論與實踐研究。
組織開展科研課題的申報與研究工作。
組織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之間的學術研討、交流與合作。
組織開展有關培訓、諮詢服務。
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編印翻譯學術書籍及資料。
組織架構
名譽會長
鄧朴方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殘聯名譽主席
顧問
張海迪 中國殘聯主席、全國政協常委
王新憲 中國殘聯副主席、黨組書記、理事長
黃守宏 國務院研究室副主任
湯小泉 全國人大常委、中國殘聯副主席、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理事長
張國有 北京大學副校長
紀寶成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
徐顯明 山東大學校長
展 濤 吉林大學校長
衣俊卿 黑龍江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李景源 中國社科院哲學所所長
會長
程 凱 中國殘聯副理事長
副會長
鄭功成 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兼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鄭曉瑛 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所長、殘疾人事業發展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新民 中國殘聯研究室主任
秘書長
陳新民 (兼)
副秘書長
杜 鵬 中國人民大學科研處處長、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 功 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郭春寧 中國殘聯研究室處長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元竹、於德寶、馬憶南、王 軍、厲才茂、申曙光、劉伯紅、呂 慶、關信平、李 強、
張純和、張愷悌、陳 炎、陳新民、宋卓平、杜 鵬、陳 功、宋新明、鄭功成、鄭曉瑛、
楊成鋼、姚先國、林 義、夏偉東、高曉平、黃守宏、程 凱、賴德勝、黎建飛、席 恆
組織制度
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Disability Research Society(CDR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殘疾人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精神,開展殘疾人事業政策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動殘疾人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8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殘疾人事業理論與實踐研究;
(二)組織開展科研課題的申報與研究工作;
(三)組織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之間的學術研討、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開展有關培訓、諮詢服務;
(五)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編印翻譯學術書籍及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的相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 單位會員指從事殘疾人事業或支持殘疾人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
(二) 個人會員指從事殘疾人事業相關研究並取得一定業績的個人,以及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並做出一定貢獻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為殘疾人事業發展做貢獻的願望和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
(三) 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按照一定比例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五年,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任期內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建議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秘書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3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