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猶豫期

死刑猶豫期,2015年2月12日張紹彥研究員提出的概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刑猶豫期
  • 提出時間:2015年2月12日
由來,意義,具體進展,

由來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張紹彥研究員2015年2月12日提出,為確保在死刑判決後到死刑執行前期間,發現死刑判決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應嘗試建立死刑執行“猶豫期”或“執行猶豫”(制度)。
我國刑法中,已經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制度,即所謂的“死緩”制度,那么,設立死刑“執行猶豫”制度是不是多此一舉呢?事實並非如此,在我看來,死刑“執行猶豫”制度,這個真的可以有,有利於防範冤假錯案,也有利於留下活口利於其他案件的查清,也有利於減少死刑的適用。
在現行的刑罰中,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這雖然不是一項單獨的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制度,但實際上,死緩在對犯罪分子宣判時就已經確定,只要在二年考驗期內不再故意犯罪,就不會再執行死刑。但是,學者建議的死刑“執行猶豫”制度,是在宣判時就宣布為死刑,但在五年內不執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情況再執行死刑,這跟死緩制度中二年內沒有再犯故意犯罪就不執行死刑就截然不同。
死刑是一種最嚴厲也是最殘酷的刑罰,人死不能復生,無論再多的金錢、榮譽等都無法彌補人的生命,因此,即使是基於我們目前的國情,保留死刑有必要,但對執行死刑的謹慎無論如何強調都有必要。在呼格案中,從案發到執行死刑僅僅短短的62天,人們已經深刻地感受到審判的草率和冤案給公民和家庭、社會帶來的重創。因此,如果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死刑犯在宣判後五年內不執行,在這期間,或許有真兇出現,或許有“死者”復活,這能最大程度地防範冤假錯案。
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能給一些後繼的案件留下活口,便利查清關聯案件,有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諸如曾成傑集資詐欺案中,倉促地對他執行死刑,讓公眾產生了諸多疑問。在現實中,有相當的死刑案件,其幕後都有關聯案件,牽涉到貪腐犯罪等,如果對死刑犯過早行刑,那么對於後續的案件就是死無對證,不利於查清以後的案件,不利於打擊犯罪,同時難免給公眾以“官官相護”的印象,影響到司法公信力。

意義

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能起到緩解社會輿論壓力的作用,有利於減少死刑的適用。按照學者的建議,在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的同時,按照一定的標準、比例和期限給予赦免,不執行或有條件地不執行死刑。例如,有些案件,在當時的輿論和群情激憤的情形下,罪犯似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時過境遷,公眾又覺得並非是非殺不可,甚至是對執行死刑感到後悔與遺憾。藥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在當時的輿論環境下,公眾一片喊殺之聲,司法機關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然而藥家鑫雖然罪行嚴重,但並非非殺不可,事後許多人也進行了反思。如果有死刑“執行猶豫”制度,司法機關雖然在輿論壓力下判處了他死刑,但時過境遷,也可以視情況對他進行死刑赦免,減少死刑的適用。

具體進展

當然,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只是學者的建議,到底是否要實行以及如何來實行,必須認真調查研究,但對於這個建議,立法機關應當認真考慮,適時將其提到立法議程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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