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司法控制研究》是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在研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實體控制和程式控制兩種研究路徑,全面闡述如何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實現對死刑司法的嚴格控制。
基本介紹
- 書名:死刑司法控制研究
- ISBN:7503667648
- 頁數:297頁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第1版 (2006年12月1日)
- 裝幀:平裝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作者簡介
馬松建,河南鄢陵縣人,法學博士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曾主持、承提多項科研課題,公開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獨著、主編《證券期貨犯罪研究》、《死刑司法控制研究》、《刑法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的定罪與量刑》,譯著《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
內容簡介
無論是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還是程式控制,都離不開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則的指導。本書具體包括四部分:
一是死刑政策與死刑司法控制。
一般來講,有什麼樣的死刑政策。就會有什麼樣的死刑立法。不過,由於立法與司法分屬於兩個不同的領域,有什麼樣的死刑政策卻並非自然就有什麼樣的死刑司法,死刑政策的司法實現,通常存在相當的困難。應當承認,我國死刑司法狀況飽受詬病,死刑的判處與執行率偏高,與我國限制死刑的政策在死刑司法過程沒有發揮或者沒有充分發揮其指導作用密切相關。
我國當代的死刑政策,包括應然死刑政策與實然死刑政策。就應然死刑政策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具體內容:(1)保留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的政策是黨和國家根據我國的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犯罪態勢以及傳統的文化價值觀念而提出的刑事政策。(2)堅持少殺的政策。我國堅持少殺的死刑政策,不僅與人類社會死刑歷史演變的總趨勢具有一致性,即死刑適用的數量逐漸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逐步受到嚴格限制,而且也符合我國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實際需要。(3)防止錯殺的政策。從一定意義上講,防止錯殺的政策也可以包含在堅持少殺的政策之內,但是二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側重於適用死刑的準確性,後者則側重於適用死刑的量化特徵。一般而言,只有嚴格死刑的適用條件,防止錯殺,才能真正做到堅持少殺;當然也只有堅持少殺的政策,才能更好地落實防止錯殺的政策。(4)死刑適用中的區別對待政策。死刑適用中的區別對待政策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即對少數民族和歸國華僑、僑眷中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的特殊政策。對於少數民族中的犯罪人,是在堅持少殺的死刑政策前提下的進一步從寬,而對於歸國華僑、僑眷採取的是基本不殺的死刑政策。基於目前保留死刑的現狀,可以認為,嚴格限制死刑適用是我國基本的死刑政策,而堅持少殺的政策、防止錯殺的政策以及死刑適用中區別對待的政策是專門的死刑政策。
二是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則。
當前死刑適用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是刑事案件個案的處理往往是就事論事,缺乏死刑適用一般原則的指導。考察死刑適用的司法過程不難發現,一旦離開死刑適用一般原則的指導,個案的處理就會局限於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不重視刑法總則對死刑適用標準的規定,不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確實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以及“必須判處死刑”的情形,更不會考慮適用死刑是否違背了刑法謙抑精神,是否違背刑罰之目的,能否體現刑罰的公正性要求。如此,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死刑罪名的犯罪構成與罪狀的要求,就有可能會被適用死刑。因此,有必要確立死刑司法控制的一般原則,發揮死刑司法控制原則對死刑司法適用的指導作用。
三是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
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是通過對影響死刑裁量的實體法因素綜合考量,以限制死刑的司法適用。死刑裁量的過程,對於實現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具有終局性意義。依據對死刑裁量結果的具體影響為標準,死刑裁量的法定情節包括兩種不同的情形,即死刑適用的消極法定情節和死刑適用的積極法定情節;死刑裁量的酌定情節包括消極酌定情節與積極酌定情節。前者是指影響死刑適用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後者是指影響死刑適用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死刑裁量的實體標準,是指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具體包括死刑適用的積極標準與消極標準、死刑立即執行的標準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標準等。死刑適用的積極標準,即刑法規定的適用死刑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死刑適用的條件既有總則性的巨觀規定,也有分則性的具體內容。前者是死刑適用標準的一般性、抽象性要求,即死刑適用的總標準;後者則是具體犯罪適用死刑的條件要求,是死刑適用的具體標準。
四是死刑司法的程式控制。
死刑司法控制,包括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與死刑司法的程式控制。前者是指在我國嚴格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對犯罪分子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有關死刑的規定,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後者是指在我國嚴格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嚴格執行刑事程式法有關死刑案件的程式規定,對死刑的司法適用進行程式上的過濾,在客觀上進一步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可見,無論是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還是死刑司法的程式控制,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即在死刑司法適用過程中,在不同的方面對死刑的司法控制發揮著各自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國的刑事司法活動中,歷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式的傳統習慣,致使死刑司法的程式控制作用遠未能得到應有的發揮。事實上,死刑司法的程式控制,與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相比。具有自身獨特的價值。因為,在目前我國刑法依然保留較多死刑立法的現實背景下,指望僅僅通過刑事實體法的適用上對死刑的司法適用進行最大限度的控制,無疑存在相當的困難。如果能夠充分發揮死刑司法的程式控制作用,則可以切實有效地實現對死刑司法適用進行最大限度控制的目標。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死刑政策與死刑司法控制
第一節 我國死刑政策的歷史與現狀
一、刑事政策與死刑政策
二、我國死刑政策的歷史考察
三、我國當代的死刑政策
第二節 死刑政策對死刑司法控制的意義
一、死刑政策的實然司法體現
二、死刑政策的應然司法體現
第二章 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則
第一節 死刑司法控制原則概說
一、死刑司法控制原則理論爭訟
二、死刑司法控制原則的界定
第二節 法定性原則
一、法定性原則概說
二、法定性原則的內容
第三節 謙抑性原則
一、謙抑性原則概說
二、謙抑性原則的內容
第四節 目的性原則
一、目的性原則概說
二、目的性原則的內容
第五節 公正性原則
一、公正性原則概說
二、公正性原則的內容
第三章 死刑司法的實體控制
第一節 死刑裁量情節
一、量刑情節 概說
二、死刑裁量情節
三、死刑裁量情節 的適用
第二節 死刑適用解釋
一、死刑適用解釋概說
二、死刑適用解釋的目標
三、死刑適用解釋的要求
第三節 死刑裁量的刑法標準
一、死刑裁量的積極標準
二、死刑裁量的消極標準
三、死緩裁量的標準
第四章 死刑司法的程式控制
第一節 死刑案件普通程式
一、死刑案件的審判管轄
二、死刑案件二審程式
第二節 死刑案件特殊程式
一、死刑案件覆核程式
二、死刑案件再審程式
三、死刑案件執行程式
第三節 死刑裁量的證明標準
一、刑事證明標準概說
二、死刑裁量的證明標準
三、留有餘地適用死緩問題
第四節 死刑案件辯護問題
一、死刑案件的強制辯護
二、死刑案件辯護的有效性
附錄案例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