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內容
人類死亡學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
(1)研究死亡的基本問題;
(2)研究人類死亡的心理;
(3)研究死亡學的相關學科;
(4)研究死亡教育問題;
(5)研究長生不死問題。
死亡定義
心肺死亡
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1951年)定義死亡為:“生命之終結,人之不存;即在醫生確定血液循環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導致的呼吸脈搏等生物生命活動終止之時。”它從
病理學角度把血液循環的停止代表心臟跳動的停止,並置於呼吸心跳(脈搏)之前的地位。這是對死亡定義從體表徵象向生理病理實質的一種進步。
腦死亡
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了
腦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醫學界、法學界、倫理學界的普遍重視。它是指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時儘管有被動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從1968年到1978年,已經提出的腦死亡標準有三十多種,代表性的有哈佛的標準、美國神經病研究所組織九家醫院提出的標準(協作組標準)、大英國協皇家學院的標準,以及北歐、日本、中國的標準。
哈佛標準:a 無反應性,對刺激,包括最強烈的疼痛刺激毫無反應性。
b 無自發性呼吸,觀察至少1小時無自發性呼吸。
c 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而無眼球運動反應。
e 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咽、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f 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腦電圖檢查的技術要求包括毫伏/分鐘,對掐、挾疼痛刺激或喧譁等聲音騷擾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上述所有試驗在24小時後重複一次,並且應排除低溫、
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類中毒等情況後,以上結果才有意義。
腦心綜合死亡
美國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腦心綜合死亡定義。
一般人常認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著死亡。但是,事實上並不這樣簡單。如由於某種原因,人會發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這時如果搶救及時、得法,可使病人恢復心跳和呼吸。所以對死亡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遺傳學的先驅在許多國家設立了專門機構,試圖研究和確定一個為醫學、法律和倫理學界都能接受的死亡的標準,但至今仍然爭論不休。法國、美國、瑞典和荷蘭等多數國家,都以腦機能的不可逆轉作為死亡的定義;英國則比較強調腦幹功能的不可逆轉,因為腦幹是心跳和呼吸的中樞。在日本,有人認為腦死後,腦下垂體仍能繼續分泌激素,所以還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
有人在研究死亡定義時參照生命的定義:意識或自我意識的出現標誌人生命的開始(指胎兒);所以死亡就可以定義為:意識或自我意識的永遠不可逆轉的喪失。對這個定義還有爭議。例如1985年,我國湖北省沙市棉紡廠有位因車禍而不省人事的女工,經過三年的特別護理,採用中西醫結合的方法精心治療,這位沉睡三年的“
植物人”在1988年又奇蹟般地恢復了知覺,自我意識又得到復甦。這一罕見事例又對死亡定義提出了新的質疑:自我意識的不可逆轉又如何斷定呢?看來,關於死亡的定義還得爭論下去.
研究目的
大多數情況下,死亡學的研究是為了幫助臨終者、或是罹患不治之症者以及他們的家屬能夠得到舒緩性的照顧,這樣的照護稱為安寧療護。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安寧療護是一種可以讓患者和家屬,在面對足以威脅生命的病痛時,可用來提升生活品質的照護方式,包括治療疼痛和其他生理、心理、及社會的問題。死亡學終究認為死不可避免,而能夠發展出一套指導方針來舒緩死亡的過程則是它主要的功能。有一個死亡學的分支稱為音樂死亡學,著重於利用音樂轉化人們的心靈。
死亡學不直接地探索生命或死亡的意義,在醫學上這樣的問題並不適合用來研究死亡學,一些醫學文章甚至提到探尋生死的意義不但荒謬而且無濟於事。然而這些問題卻非常適合被放在死亡的過程中,以思想、哲學性的方式來研究,研究對象包括個體、家庭、社區、文化等的關係,這個學問探求的是這些問題如何影響醫個正在經歷死亡的這些研究對象,而不是研究問題的本身。許多人研究死亡學是因為他們相信生命可貴的價值觀,死亡是生命的終點,因而使得這們學問更值得被提出來探討,主要的目的是去舒緩並且改善死亡的過程,不僅是對
臨終者,也針對相關的人,而“舒緩”和“改善”的概念可以和希波克拉底誓詞相容。
研究領域
死亡學是一門用上各種學問的學說. 死亡是人類共同關心的事; 它從史前就開始被研究再研究. 這些研究中有些是研究死亡本質的; 其他的通常是一些習俗. 正因為死亡是這么一個寬廣的題目, 死亡學依賴的是全面性的研究.
受到十四世紀黑死病的影響“死之舞”是個有關死亡的寓言,是中世紀晚期歐洲的一般人民對死亡的想法人性大概是研究死亡最古老的規律. 參照以前的歷史, 人類平均有較低的生活水平. 戰爭, 饑荒跟疾病令死亡觸手可及. 藝術家, 作家跟詩人經常將死亡的普遍性當作作品的中心思想, 而這個風氣今天依然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