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地段

歷史地段

歷史地段是指保留遺存較為豐富,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較多文物古蹟、近現代史跡和歷史建築,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地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歷史地段
  • 外文名: historic area
  • 特色:反映傳統風貌或民族特色的地區
  • 保護開始時間:20 世紀60 年代
歷史沿革,法國,英國,日本,新加坡,國際相關檔案,威尼斯憲章,華盛頓憲章,原則和方法,統籌考慮,.公眾參與,.立法保障,.完善設施,.無車環境,.風貌協調,

歷史沿革

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中, 歷史地段占有很大的比重和重要的地位。國際上保護歷史地段的作法始於20 世紀60 年代, 雖然歐洲文物保護的立法始於19 世紀末,但保護歷史街區卻晚得多。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 經過一段恢復, 經濟重新振興, 人們對歷史遺產保護有了更高的認識,保護的概念逐漸擴大、深化,從單體建築擴大到周圍環境以至歷史地段(王景慧,1998)。

法國

1962 年頒布了《馬爾羅法令》, 確立了保護歷史地段的概念。1975 年《城市保護法案》確定了要保護一些城市的中心區。至今已有國家級的保護區85 處,約5000 公頃。

英國

1967 年公布了《城市文明法令》,規定將有特殊建築藝術價值和歷史意義的地區定為保護區。保護區
由城市的規劃部門指定, 國務大臣也可以直接指定。保護的規模大小不等, 有城市的中心區、廣場, 有傳統的
街道和農村。自1976 年指定了第一批保護區以來,至今全國有7300 處。

日本

1975 年修改《文化財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法律規定, 對那些“傳統建築集中, 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歷史風貌的地區”,由城市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為保護區。國家選擇價值較高的定為國家級保護區,稱為“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現有國家級的保護區43 處。它要求:傳統建築
群從整體上看是意匠優秀的, 地段的規劃格局要保持著傳統的狀態或與周圍的環境一體、反映出地方特色的。

新加坡

1989 年開始劃定保護地區, 成片地保護舊城中有傳統特色的街區,法律規定保護建築物的外形,但不限制其使用功能的改變。

國際相關檔案

威尼斯憲章

在1964 年“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通過的《威尼斯憲章》中,已提出了保護歷史環境的重要性,《憲章》指出
“保護一座文物建築,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檔案中“歷史文物建築”的概念不僅包括建築本身,“還包括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件的城鄉環境”。保護修復的要求很嚴格“, 既要當作歷史見證物,也要當作藝術品來保護”。檔案還規定要保護文物建築的全部, 從平面、立面到室內裝飾、雕刻等, 強調保護全部歷史信息。《威尼斯憲章》中也提到了要保護“歷史地段”, 它指的是“文物建築周圍的地區”, 保護修復的原則與文物建築是一樣的。由此可以看出《,威尼斯憲章》中所說“歷史地段”和我們現在所說的“歷史街區”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華盛頓憲章

1987 年10 月,“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又通過了《華盛頓憲章》,對《威尼斯憲章》中保護“歷史地段”的概念有了重要的修正和補充。檔案給“歷史地段”的定義是:“城鎮中具有歷史意義的大小地區, 包括城鎮的古老中心區或其它保存著歷史風貌的地區”。“它們不僅可以作為歷史的見證, 而且體現了城鎮傳統文化的價
值。檔案列舉了“歷史地段”中應該保護的五項內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
(2) 建築物和綠化、礦地的空間關係;
(3)歷史性建築的內外面貌, 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
(4) 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係, 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係;
(5)地段的歷史功能和作用。

原則和方法

《華盛頓憲章》檔案強調了以下幾個方面。

統籌考慮

保護工作必須是城鎮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各層次計畫的組成部分。

.公眾參與

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

.立法保障

要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劃,確定保護對象,並要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保證規劃的實施。

.完善設施

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

.無車環境

要控制汽車交通, 在城市規劃中拓寬汽車幹道時, 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畫地建設停車場, 並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和它的環境。

.風貌協調

在歷史地段安排新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 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 但新的建築要考慮其在地段中的空間布局、體量、尺度和與傳統特色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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