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人民防空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人民防空建設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指導鎮制定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訂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民眾防空組織訓練計畫,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人民防空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人民防空建設的具體措施、辦法。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縣總體規劃審核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建設統計工作。
(三)負責與城區對口開展戰時人口疏散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原則、方案,協調利用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或單位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計畫、技術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協調、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五)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按國家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管理;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
(七)承擔縣人民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系統設施、專業隊伍和信息保障等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負責組織全縣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人民防空防災知識宣傳教育。
(九)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負責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